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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柳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实施细则》
2007-06-16     

  (2007518日政协柳州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的职能,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重要的职能之一。加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在我国民主监督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新的形势下,重视和加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实现我市“工业强市、富民兴柳”的总体发展思路和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柳州奋斗目标的迫切需要。人民政协要进一步增强履行民主监督的责任感,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

二、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在我市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以及改革开放与城乡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

(三)党委、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方面的情况,以及机关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对市政协提出的建议案、提案的办理和落实情况;

(五)社会关注和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需要改进的问题;

(六)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及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问题。

三、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

(一)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向中共柳州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议案;专门委员会会议、专题座谈会提出的建议或报告;

(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组织委员持证视察、调研,向被视察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市政协通过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通过在政协网站、报刊媒体开办专题专栏和《柳州政协》等内部刊物,反映委员和人民群众对事关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的看法、意见、建议和批评,以及通过委员“绿色通道”或内部《社情民意反映》送市领导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建议和批评。

四、民主监督的落实措施

(一)政协要主动争取中共柳州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支持,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

(二)政协各委办要密切与党委、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进一步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

(三)要充分运用并不断完善建议案、提案、视察、反映社情民意、特约监督等已有方式,使之成为政协民主监督独特有效的监督形式,并积极探索和创新政协民主监督的新举措。

(四)加大政协提案的督办力度。与政府督查部门一道,加强对承办单位办理政协提案工作的督促检查,对重点提案进行重点督办,对提案办理提出时限要求,对办理结果进行评估;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再作答复,对该办不办或办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及时向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五)要加强各类监督人员的服务和管理。政协要加强对受聘担任各类监督人员的政协委员的服务和管理,定期组织他们学习,为他们提供相关情况,从而使各类监督人员的监督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六)切实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抵制和阻挠政协委员民主监督甚至打击报复的行为,政协向要求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严肃查处。

本实施细则自政协柳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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