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8日政协柳州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为加强政协柳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的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市爱国统一战线,推动祖国统一大业进程,促进参加政协柳州市常务委员会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柳州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的会务,在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市政协的职权,处理市政协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市政协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 第五条 市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二章 职 权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第六条 决定召集并主持市政协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第七条 组织实现人民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 第八条 执行市政协全体会议决议。 第九条 审查通过提交中共柳州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第十条 联系和指导县(区)政协工作。 第十一条 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以及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第十二条 根据秘书长建议,任免市政协副秘书长。 第十三条 决定市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会 议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议程由主席会议决定,于会前5天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八条 会议的任务与规则: ⑴讨论决定市政协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⑵听取中共柳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执行、本市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实施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的情况通报,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 ⑶审议提交市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 ⑷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⑸审议市政协年度工作计划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⑹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的内容和需要,可邀请县区政协主席或有关人员列席; 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柳州市委员会副秘书长、专委会驻会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机关有关委室负责同志列席; ⑻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⑼在常务委员会的全体会议上,可由党派、团体和专门委员会等推荐代表发言,也可由个人或数人联名发言; ⑽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市政协办公室请假。在届内如果4次无故不出席会议,由常委会协商通过后,提请全体委员会议,撤销其常务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情况,每年由市政协办公室通报一次。 二、主席会议 第十九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主席会议每一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以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议的主要任务与规则: ⑴协商讨论全市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⑵审议以市政协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柳州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⑶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议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 ⑷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⑸审议市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 ⑹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⑺召开主席会议时,视会议的内容及需要,可邀请副秘书长、专委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 ⑻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三、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不定期举行。 第二十四条 座谈会的日期、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提出,也可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根据常务委员的建议提出,报请主席或副主席决定。 第二十五条 座谈会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六条 座谈会的内容。 ⑴就某项专门问题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报告,并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⑵听取重要的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提案报告等,并进行讨论座谈,提出补充建议和意见; ⑶座谈会根据议题和需要邀请有关常务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和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四章 文 件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所作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委托分管的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以政协柳州市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部门。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纪要或作会议记录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