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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的经常性工作
2007-05-30     

    一、人民政协开展经常性工作的正当性
    (一)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宪法的这一规定,为人民政协在广泛的国家事务中持续发挥重要作用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证,也为人民政协在这些领域开展经常性工作提供了合法性、正当性。
    (二)政协章程规定
    人民政协开展工作的依据是章程。现行政协章程第一章即是工作总则,共十八条、二十三款,明确规定了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规定了政协应围绕参与和协助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国家大政方针包括祖国统一、知识分子、民族宗教、侨务、外交等方面的政策开展工作,同时明确了开展经常性工作的具体形式,如视察、参观和调查以及提出建议案、提案等。
    1954年制定政协章程时并没有工作总则一章,1978年第一次修改章程时,增写了工作总则一章,具体规定了政协的主要工作,并设为第二章,该章共四条、十一款。当时任全国政协主席的邓小平强调,人民政协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的重要组织,也是我们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它在我国各族人民中享有很高的威信。今后人民政协要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充分发挥民主协商和监督的作用。要继续推动各界人士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专业知识。要组织视察参观和专题调查,深入实际,开展多方面的活动。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国际友好往来。邓小平的指示实际上为新时期人民政协开展经常性工作指明了方向,并具体规划了政协经常性工作的多种形式。在邓小平主持下,1982年修改章程时,将工作总则设在第一章,并增为十七条、二十款,1994年修改章程时,又将工作总则充实为十七条、二十一款,2004年修改章程时,工作总则被进一步扩展为现行的十八条、二十三款。
    (三)中央文件规定
    中共中央文件对人民政协工作多有规定,其中关于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开展经常性工作的规定,还被庄严地写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早在1987年,中共十三大的报告就明确提出,要加强政协自身的组织建设,逐步使国家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经常化。1992年中共十四大强调,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1997年中共十五大进一步强调,继续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使之成为党团结各界的重要渠道。2002年中共十六大更加明确地提出,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
    1995年,中共中央还就转发《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发出中委[1995]13号文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要求各级党委要为政协开展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对政协干部编制、活动经费等方面存在的困难,要切实帮助解决。中共中央为人民政协开展经常性工作提供了重要保证。
    2006年2月8日颁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意见》从人民政协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发,强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必须大力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意见》对认真搞好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积极推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深入开展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分别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明确要求各级党委统一部署和协调,并按规定的五个程序认真组织实施政治协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党政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要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切实发挥政协提案、建议案在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和沟通,为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条件,党政有关部门要密切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和配合,对他们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意见》提出,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各级党委要把政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听取政协党组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人民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要把是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能否发挥好人民政协的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意见》为人民政协开展经常性工作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政策依据和更加良好的社会条件,随着《意见》的贯彻实施,人民政协的经常性工作必将更加深入、广泛地开展起来。
    二、人民政协开展经常性工作的指导方针
   (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并举
    人民政协工作涉及范围很广,但主题是两个,这就是团结和民主.。这两方面的工作做好了,政协工作就做出了成效。团结和民主不仅是政协工作的主题,而且是人民政协的主题。这两大主题,是政协性质的集中体现,是政协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依据,是政协继往开来的方向和使命。中央要求,要牢牢把握这两大主题,并把这两大主题贯穿于人民政协工作的各方面,贯穿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全过程。
    政协工作不仅仅是履行主要职能,履行主要职能也不只是发扬民主问题,而是要以团结和民主为主题,履行职能也要围绕两大主题。必须从两大主题并举的高度认识政协的经常性工作。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政协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的基础。对于人民政协各级组织而言,无论是讲地位、讲作用,还是讲贡献、讲发展,都必须从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中去体现。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不断增强服务观念至关重要。要时刻关注大局,认真研究大局,准确把握大局,自觉地把政协工作放到国际国内的大背景中去思考,放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局中去把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最重要的是要坚持把促进发展作为政协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努力为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所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就是说要围绕党和国家决策中的重大问题来选题,一方面能够引起中央重视,另一方面能够调动委员的积极性,做到有的放矢。政协工作必须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但政协不同于党政机关和其他工作部门,因此不能照搬党政部门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在研究部署政协工作时,不能与党政工作重叠、重复,也不该只是对党政工作拾遗补缺,更不能代替甚至干扰党政部门的实际工作。
   (三)坚持突出特点、发挥优势
    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事情,同样的事在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做法。要把政协特有的事情办好,把与别人共有的事情干出自己的特色来。
    开展政协经常性工作关键是选准角度、发挥优势、突出特点、保证重点。所谓考虑政协的特点,发挥政协优势,就是说政协选的题目,应该是一些综合性的,前瞻性的,党和国家决策迫切需要的,或者是各方面意见不尽一致的。对于一些业务性很强的问题,一些纯学术性的问题,一些实际操作中的具体问题,政协不一定选,可由有关部门去做。政协研究一些重大问题,领域很宽,空间很大,不仅是经济层面的,其他领域也有许多,比如推动政治文明建设,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都有许多大题目。可以多选一些题目,加强研究,争取出研究成果。有了成果,党中央和国务院都可以听。在选题时,党中央、国务院每年或每个阶段安排工作、确定工作部署时,可以提前沟通。政协研究重大问题还有一个角度和成果报送渠道问题。召开中央全会、国务院会议、各领域的工作会议,都是在研究问题,政协研究问题的角度与这些会议研究的角度不同。研究成果的报送,也不一定完全走行政渠道,可按政协程序,同党和国家工作相衔接。这样,既能发挥政协优势和委员的作用,又能对中央的决策有帮助,使政协的参政议政有实际效果。
    在部署政协具体工作时,要善于根据实际情况,从干的了、干得好的事入手,不断打开工作局面。    三、人民政协经常性工作的若干形式
   (一)关于政协提案工作
    提案工作是一项最具政协特色的传统工作。要进一步明确提案的性质。按照新修订的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要把提高提案质量和承办质量并重。要像要求提高承办质量那样,切实采取措施提高提案质量。提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条例要求,提案人身份要准确,必须是以委员个人名义或联名,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以政协各参加单位名义,以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的内容应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要一事一案,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并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凡属涉密、国家明令禁止、中共党内事务、民主党派内部问题、进入司法程序的、学术问题、本人及亲属个人问题、推介作品和产品的、指名举报的以及内容空泛的十类情况不予立案。
    2003年5月中办、国办联合转发的《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和提案工作条例,对提案的承办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承办提案的主体、交办程序和复文寄送、抄送办法。各承办单位都注意完善了办理政协提案的正规程序,在提高办理质量上下功夫。讲民主就讲程序,要注意尊重承办单位按正规程序对提案的处理意见。
为了提高质量和实效,应认真研究和改进提案工作,比如立案问题、提案人对提案内容如何负责等。
   (二)关于视察工作
    政协委员视察工作是在1955年由毛泽东亲自倡导的。他强调,这对行政、立法工作,法院和检察院等各方面的工作都有好处,对领导干部联系群众有好处,对下面干部可以起督促作用。1962年,周恩来也指出,政协这个机构,应该参加这个工作,到农村和城市去进行调查研究工作,再回到政协里面来时,就可以交换意见了,不管中央的、全国的、地方的,都可以交换意见,交换经验。这样,我们的座谈会、报告会就有生动的事例来讨论,就能够产生一些提案、意见和建议,使得各方面的力量都动员起来。
    根据全国政协视察工作条例规定,视察组织工作坚持“求实、规范、安全、协作”的原则。视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常委视察团、委员视察团、委员界别视察团。视察团采取委员自愿报名和统一协调相结合的办法组成。委员每年可参加一次视察。常委还可以参加常委视察团。
    视察是政协一项有着优良传统的重要的经常性工作。从一定意义上说,它实质上是一种统战工作方式,不应混同于政协的专题调研,更有别于党政机关下基层的调查研究工作。应当认真研究视察与专题调研的关系,视察与中心工作的关系,视察与委员本职工作的关系,不断改进和完善新时期的视察工作。
    委员视察要精心设计、精心组织,要有一定的声势和接待规格,不要简单地将视察专题化、专业化,也不宜对参加视察的委员业务或专业能力过分苛求。
   (三)关于专委会的调查研究工作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组织委员就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是专委会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
    专委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未参加专委会的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委会建立联系,应邀参加专委会的调研等活动。
    专委会要根据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要紧密配合常委会议议题,严格按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专题调研,防止随意性,克服专题调研视察化、泛化。
   (四)关于反映社情民意的信息工作
    政协反映社情民意的信息工作是第八届全国政协开创的一项新的经常性工作。
    这项工作有其特定含义,它不同于一般的信息工作,也不是向一般职能部门而是向决策者、领导者反映情况,所要反映的也不是一般的社会情况和百姓日常生活中的琐事,而是人民群众普遍性、突出性的问题和重大的、尖锐的社会动态和倾向。
    全国政协主要是通过办公厅主办的内部刊物《政协信息》作为开展反映社情民意工作的载体。其主要是刊载政协委员反映的中央需要的或需要中央了解的重要社情民意。
    十年来的实践证明,此项工作是委员就近就岗经常履行职责的有效形式,也是政协委员向中央领导反映情况的“尚方宝剑”、“直通车”、“绿色通道”。
    除此之外,政协围绕祖国统一组织的与港澳台侨人士的各种联谊活动,融官方与民间为一体的对外友好交往活动,都是独具政协特色的经常性工作。这些活动的政治影响和社会效应都十分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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