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集并主持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三、执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 六、决定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