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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报告
2007-06-11     


    2004年6月15日,市政协陈朝华副主席率领部分政协委员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我市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委员们认真听取了近年来我市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介绍,并就广大市民共同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委员们还对今后如何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工作,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培育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提出了建议和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呈上升趋势。据两级法院的统计,2003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共686件。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83件,与2002年同期受理126件相比,增长224.6%;而今年1-6月10日,市中院已经立案120件。

2、案件类型复杂化。主要有劳动报酬补偿纠纷,劳动合同纠纷,事实劳动关系纠纷,退还风险抵押金纠纷,赔偿基本生活保障金、经济补偿金、医疗、养老、失业保险金纠纷等。其中尤以劳动合同纠纷类的案件占多数,城中区人民法院2003年受理劳动争议案17件,劳动合同纠纷案就占了11件,为64.7%,鱼峰区人民法院2003年受理劳动争议案77件,劳动合同纠纷案就占了72件,为93%。

    3、劳动者败诉居多。由劳动者提起的诉讼败诉较多,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决的69件当中,败诉有37件,占53.6%,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决的17件中,败诉有6件,撤诉6件、调解2件、移送2件、终结1件。分析劳动者败诉的原因,主要是劳动者不懂劳动法律法规,不懂诉讼程序、时效。

    二、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碰到的主要问题
    1、涉及劳动合同的案件突出。不少用人单位借口用工的临时性不稳定性,有意逃避为劳动者缴纳各种保险的义务,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一方,一种情况是在劳动力供大于求,找份工作不容易的情况下,屈就于用工单位,不敢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另一种情况是,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无所谓的态度。这样便在劳动关系中埋下纠纷的隐患,成为事实劳动关系争议案的弱者。此外,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工单位任意解除、变更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合同意识淡薄,频频“跳槽”,哪里赚钱多就到哪里干,由此也引发劳动争议且又得不到法律保护。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续签问题上,往往也引发争议,有些用人单位在与本单位工作了10年以上的职工续签劳动合同时,不按《劳动法》的规定,与职工签无固定期合同,而职工在不懂法的情况下,也与单位签订了固定期劳动合同。还有些国有企业的领导者,不依法管理,滥用职权,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动辄以解除劳动合同威胁职工,造成单位劳动关系十分紧张,出现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

    2、亏损企业严重拖欠劳动者报酬。由于管理不善,经营无方以及市场的原因,亏损企业程度不同的存在着拖欠职工工资及各种社会统筹的情况,成为劳动争议案中诉讼请求的难题。如鱼峰区人民法院2003年受理的77件劳动争议案,就有66件是要求企业支付拖欠工资和“三金”的,占受理总数的85.7%。审结后也给执行留下难题。

3、企业改制不规范,经济补偿金不到位,引发劳动争议。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因解除劳动合同而经济补偿金不到位,职工下岗分流安置方案不经职代会讨论,工龄计算问题等引发的劳动争议不断出现,成为特定历史时期涌现的另一特色劳动争议案件。

4、劳动法律法规亟待健全与完善。依法办案是依法治国大政方针的基本要求,在经济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了很多法律冲突、法律空缺、法律不配套等现象和问题,大量劳动关系在法律法规上很难找到依法调整的依据,也给法院的审理工作带来困难。这些都有待于立法部门应尽快依照《宪法》、《民法》、《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从有利于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出发,加快劳动立法,解决劳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

    5、法制宣传力度亟待加强。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看,不仅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十分淡薄,用人单位遵纪守法的意识也非常淡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三、意见和建议
    1、我市的各级法院和法律工作者,要根据我市劳动关系的新变化,劳动争议日趋增多的趋势,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中,应注重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公正司法,执法为民,充分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劳动者诉讼代理人一方的法律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工作者,必须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强烈的工作责任感,多给弱者一些关爱和支持。

    2、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依照法律程序办事的能力。劳动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建立合情、合理、合法的劳动用工制度,对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劳动者工资、拒绝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予以坚决查处。

    3、各有关部门要把改革的力度和职工承受强度统一起来,充分考虑职工的合法权益。地方性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尤其是国有企业改制的文件规定,必须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同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关系到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企业工龄的计算一定要慎之又慎,必要时向律师事务机构提出法律咨询,在执行过程中,应及时总结纠正,使之不断完善,符合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各级工会组织要起到监督作用,对那些不符合政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做法予以纠正。

    4、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人权的两个基石。审判人员、法律工作者和工会组织中的法律保护工作者不定期的举行专题交流协商活动,针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分析探讨,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从而提高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工作水平,使我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审判工作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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