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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女职工维权与发展状况的调研报告
2007-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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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曾说:“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妇女儿童的社会地位来精确地衡量”。为了解我市女职工参政议政、参与可持续发展及享有合法权益的现状,2004年8月24日至26日,市政协陈朝华副主席率领部分政协委员,并邀请市妇联领导一同参与,就目前我市女职工维权与发展的有关情况(妇女参政议政,女职工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女职工接受法律保护,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培养使用妇女干部等问题)进行了调研。调研活动先后通过发放统计表、召开座谈会。听取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情况介绍及深入两县视察等形式进行。在收集有关材料基础上,全体委员依据相关法律及文件精神,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女职工维权与发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女职工维权与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女职工参政议政的现状
    妇女参政议政的程度是衡量男女平等的尺度,是妇女广义上的维权,也是妇女从源头参与社会管理的具体体现。几年来,我市女职工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在全面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过程中,法律赋予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进一步得到落实。尤其是中共柳州市委员会关于印发《柳州市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柳发[2003]3号)文件后,给我市妇女干部施展才华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平台。在调查中我们统计到:全市职工总数37万人,其中女职工124459人,占职工总数的33.6%,女职工委员会委员35人。我市妇女干部40766人,占干部总数的42.8%:其中科级干部734人,占科级干部总数的40%:处级女干部144人,占处级干部总数的17.9%;市属企业相当于处级女性管理人员7人,占总数的25%。全市人大女代表105人,占市人大代表总数的26.3%;全市女政协委员83人,占总数的24.6%。全市享受高级职称女职工1129人,占高级职称总数的33.4%;享受中级职称女职工10373人,占中级职称总数的45.3%。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市目前妇女参政议政及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程度,较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阶段有了新的进步,女职工享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也相对提高。

    (二)女职工在单位接受“四期”保护情况
    妇女不仅是社会发展的建设者,同时也是人类发展的生产者,担负着比男性更多更重的社会责任。我市的机关、事业及国有企业基本上能够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简称“四期”)保护,按政策规定让女职工休假或给予相应的待遇。有条件的单位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普查,有利于女职工的身心健康,这些均体现了各部门、各单位对女职工予以人文关怀。

    二、女职工维权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个别县(区)和单位没有按照法律及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妇女参政议政的权利,从源头上限制了妇女参政议政的机会。按照人大选举法和政协选举章程的规定,各级人大女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25%以上,政协女委员应占委员总数的20%以上,柳发3号文件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各级党代表大会女代表、人大女代表和政协女委员的比例,在达到有关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融安县妇女参政议政程度远低于法律规定的比例。县级人大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15.8%,乡级人大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11%。融水县人大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4.6%,政协女委员占委员总数的18.1%。一些县区的四家领导班子成员配备中,也未按柳发3号文件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乡镇领导班子至少配备2名女干部的要求配备;柳州北面四个县的乡镇妇联主席未能按照中组部文件规定享受副科待遇;部分机关、尤其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没有女性参与。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同程度地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二)用人单位存在性别歧视现象或隐性歧视现象。一些用人单位在招工、招管理人员时强调招男不招女,即使在公务员招聘中有些单位设置百分比,有意提高了女性就业门槛,使女性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

    (三)女职工权益维护监管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单位存在较严重的侵害妇女权益现象。随着企业体制改革,我市不少国有企业逐渐向民营企业过渡。在一些企业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女职工未能享受到法律规定对妇女的“四期”保护,有女职工因孕期、产期、哺乳期被扣工资、奖金,甚至终止用工合同的现象,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而且也严重地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四)女职工在参与社会竞争中存在畏难和自满心理,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在调研中发现,女职工不仅要完成单位的工作职责,还承担了大部分的家庭劳动和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想在岗位竞争和岗位成才方面取得较好成绩,必须付出比男性更多的智慧和精力。一些女职工面对竞争激烈的形势,有俱怕心理,当自己有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职位时又容易自足,不愿意再上进,这种心理限制了女性人才的成长。有一些女职工平时不注意学习,对自己要求不严,不注意提高综合素质,安于现状,使自己在参与竞争中处于劣势。

    三、建议和意见
    为贯彻落实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保障妇女各项权利,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水平,特提出如下建议和意见:
    (一)根据《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的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柳发[2003]3号第五条第2项市、县(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其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领导班子应当首先选配,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应当多选配一些女干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干部中应坚持按规定配备妇女干部和一定比例的女领导干部,保障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妇女所应占的份额,从源头上保障妇女参政议政的权利。在培养选拔妇女干部和妇女工作者的过程中,适当扩大选拔人才的范围。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在保障本级正确贯彻落实宪法和干部政策的同时,监督下级部门的执行情况,保障各级妇女参政议政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检查,遏制在用人问题上对女性的歧视。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人事和劳动部门应加大对招聘工作的监管力度,禁止用人单位有意无意地透露对女性歧视的现象,杜绝在用人问题上提高对女性录用标准,为妇女的维权与发展设置障碍。

    (三)劳动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执行《劳动法》的监管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国家保护妇女在“四期”期间的劳动权利,任何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侵害妇女劳动权利。对企业存在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给予制止,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企业女职工的维权必须在建立机制上狠下功夫,各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女职工委员会,积极参与女职工权益条例的制定、修改和执法检查,参与女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努力做好女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履行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职责。目前下岗失业女职工及单亲特困女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也十分突出,社会就如何拓宽就业渠道,为下岗女工实现再就业,通过再就业提高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给予更多的关注。

    (五)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把提高女职工综合素质作为一项基本任务来抓,教育女职工要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加强学习,不断增强业务素质、岗位技能,积极参与社会竞争,克服自满心理和“等、靠、要”的思想,正确处理家庭和事业的关系,为社会的“三个文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六)向全社会尤其是广大妇女群众开展依法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制宣传教育,提供劳动、法律、心理救助、健康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关注妇女权益问题,推动“两纲”、“两法”的贯彻落实,让广大群众共享社会主义社会的文明进步。

    (七)充分利用多种渠道,行使群团组织民主监督的权利,特别是妇女权益保障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积极向各级人大提出议案;向司法机关提出执法建议;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曝光对妇女的侵权行为,推动问题的解决,使妇女维权保障工作覆盖方方面面,形成立体交叉、系统运作、互相照应、全面推进的社会化工作格局,开创妇女维权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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