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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企业在深化改革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情况的调查报告
2007-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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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协助市委、市政府做好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政治稳定工作,促进企业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在市政协陈朝华副主席、蒋崇东副秘书长的带领下,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以工会界为主体的21名政协委员组成调查组,于2001年9月上旬,对我市企业在深化改革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情况和市委、市政府各项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了为期三天的专题调查。
    本次调查主要围绕我市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及集体合同签订、下岗(失业)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以及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衔接、特困职工的“低保”落实、企业职工行使民主权利、职代会制度建设和厂务公开等情况,采取委员个人进行调查与听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各委员带着调查议题在本单位进行了祥实调查,集中听取了市劳动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的情况通报,召开了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改制企业行政负责人座谈会和柳州制药厂等10家企业工会主席座谈会。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情况和意见的基础上,调查组全体委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分析,达成了共识,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实行劳动合同制情况。从1996年开始,我市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目前,我市677家国有企业,100%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已签劳动合同职工人数248507人,占应签劳动合同职工比例98.9%;558家城镇集体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占应签单位的98.9%,已签劳动合同职工77960人,占应签比例98.l %;33家股份制企业,100%实行劳动合同制,已签劳动合同职工22160人,占应签比例98.2%;13家外商投资企业,100%实行劳动合同制,已签劳动合同职工人数占应签比例98%;189家乡镇企业,已签劳动合同单位占应签的13.2%,已签劳动合同职工3324人,占应签比例54.5%;1256家私营企业,已签劳动合同单位占63.1%,已签劳动合同职工8301人,占83.8%;21850家个体经济企业中已签劳动合同单位很少,仅占0.8%;已签劳动合同职工数占应签的0.9%,对此,劳动部门正加大宣传和督促的力度。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至6月底,我市有下岗职工的市属国有企业134户下岗职工28149人,市属国有企业累计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1059万元;市本级财政实行财政兜底的国有困难企业27户,涉及下岗职工2101人,累计发放308万元。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10%足额领到基本生活费。我市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没有享受基本生活费。
    下岗职工出中心社保衔接情况。截止2000年3月底,在中心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职工最多时达8062人。为促进下岗职工快出中心,市政府各部门及各企业视不同情况采取了把三年的基本生活保障金一次性发放,促其尽快自主就业;合理安排资金投放,重点解决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盘活国有企业存量资产,妥善解决下岗职工的历史债务问题;强化就业服务,实行劳动代理,接续养老保险,实行“兜底”安置,实行再就业小额贷款,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等多种措施,帮助下岗职工快出中心实现再就业。截止2001年6月底,先后出中心人数达4162人,其中自谋职业1931人,占出中心总数46%。
    特困职工享受“低保”情况: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120元,提高到现在的173元。截止2001年7月,五年半全市共有105637户次,248153人次接受到最低生活保障援助,累计发放保障金1509万元。其中共有227家企业的职工47683户次,132509人次接受“低保”,共发放金额698.962万元,使特困职工生活有了保障。委员们认为,在我市企业不断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支持各级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通过职代会制度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全市推行了厂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在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积极作用。在妥善处理好下岗(失业)和特困职工的问题上,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拨出大量资金,实现了“三个百分之百”。我市的“三条保障线”切实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尤其是在鼓励下岗职工走出中心自谋职业,妥善安置大龄下岗职工,广开就业渠道,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有利条件,慰问、救济特困职工以及资助他们的子女就学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收到了维护职工利益,保持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政治稳定良
好局面的效果,保证了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各职能部门,如市经委、劳动局、民政局、财政局、工商局、公安局、流通办、教委、建委等部门,都在这些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市总工会、团市委和市妇联也充分发挥了各自的组织优势,起到了很好的桥梁纽带作用和推动促进作用。对此,委员们予以较高的评价。

    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委员们通过深入调查,倾听基层群众呼声和各部门的意见,认为存在以下不容忽视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l、关于职工在企业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问题。有些企业领导忽视职代会作用,一些重大的问题和决策,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发展方向的,没有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公司法》明确规定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有些企业强调董事会职数,没有按要求设职工董事。有些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没有通过职工代表的民主选举。厂公开在有些企业中还存在着讲形式、走过场的现象,缺乏制度化、规范化,有些重大问题不公开,缺乏透明度。建议政府要求有关部门对贯彻实施《公司法》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完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改制后的企业进行调研,不断总结经验,纠正失误,切实维护和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为更好地推动国企改革、改制提供经验

    2、关于企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签订问题。在调查中发现,我市国有、集体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履行得比较好,但是私营企业、个体企业劳动合同的签约率比较低,发生劳动争议的频率较高,集中体现在工时、工资、加班、同工不同酬等问题上。建议政府加强对《劳动法》执法的检查,充实劳动部门的劳动执法监察力量,保证《劳动法》各项规定的实施,尤其是劳动合同的签订,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经济利益。对已经建立了工会的个体私营企业,市总工会和劳动部门要加强指导,大力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3、关于集体企业困难职工群体的问题。目前我市集体企业的失业、困难职工群体较大,没有象国有企业那样能享受市政府一些优惠政策,因而集体企业职工尤其是年龄较大、再就业较难的职工,生活尤其困难。市二轻局已向市政府递交了专题报告,建议政府尽快专题研究采取措施,切实解决这部分职工的生活和就业问题。

    4、关于下岗职工出中心的经济补偿问题。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一些企业,对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在经济补偿问题上有“打白条”现象。建议政府按照柳政发[2000]14号和[2000]68号文件精神,加大资金投放,重点解决这部分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问题。要象解决农民“白条”问题一样来解决下岗职工的补偿金问题。

    5、关于下岗职工、特困职工各种优惠政策的落实问题。市委、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在优先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在经商、就业、就学、就医、住房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照顾特困职工。我们认为应该切实加强检查和督促,查看各有关部门是否真正落实到位,确保取得成效。例如前段时间,市政府为了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要求在招聘首批城市治安巡防队员时,要优先考虑下岗职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市劳动局和市总工会推荐的下岗职工录用很少,基层意见很大,后来还是通过市政法委领导和公安局领导下去督促协调,才安排了部分下岗职工。再如,对特困职工子女在“九义”期间减免学杂费的情况,也希望政府对有关部门进行督查。

6、关于职工医保问题。在调查中,委员们了解到自从部分企业实施医保以来,反映较大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参保后,企业所承担的费用大,感到负担太重;二是效益差的企业因交不起保险金,职工享受不到医疗保险。据悉,市医保中心已向市政府提出关于把国有困难企业的退休职工纳入医保范围的报告,建议政府尽快研究并施行。委员们认为,必须加大医疗改革的宣传力度,让企业和职工正确对待和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理解和支持医疗制度改革。同时,也建议政府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增加投入,不断改进和完善医保的各项工作。

    7、关于改制后的企业理顺机制问题。我市的综合冶炼厂、啤酒厂、汽车改制厂产权已退出国有序列,而职工身份仍为“国有”。民营产权与国有职工的两种机制时有摩擦,既对企业发展不利又对职工按国企国有身份行使职工权利不利。建议市有关部门深入这些企业调研,尽快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如采取工龄置换一次性安置付补偿费等),使改制企业顺利发展又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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