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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乡村公路管养 巩固乡村公路建设成果
2007-10-31     

 

    我市农村“三项会战”后,乡村公路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但其管理和养护却没有跟上,引起了政协委员的高度关注。为此,我们组织了政协委员开展调研,提出了“加强乡村公路管养,巩固乡村公路建设成果”的建议。

    这里所谓的“乡村公路”,是指从县到乡镇、从乡镇到村、从村到屯以及乡乡之间、村村之间由政府出资修建或改造的公路。据统计,“三项会战”以来,我市乡村公路建设共投资6.1亿元,是“十五”期前10年投资总和的3倍多。三年来,共建通乡油路21450多公里,完成乡乡通油路目标的73.3%;结束了26个乡镇无油路的历史,使我市农村通油路的乡镇达到88.8%;通村四级路1581077公里,完成行政村村村通等级路目标的72.3%。使我市乡村公路总里程达到6592公里。

    目前,乡村公路管理和养护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第一,存在“重建轻养”现象。据了解,财政、扶贫资金只投于建路,而鲜有养路,交通部门对等外路也不纳入管养范围。“三项会战”以来,我市平均每年建路投入2亿多元,但养路经费含上级切块补贴在内只有约1800万元。由于管养不到位,导致乡村公路“一年建,二年烂,三年断”,有些公路甚至建了烂,烂了建,反复了多次。如,融水县怀宝镇河村一段7.5公里村级路,反反复复修建了四次。

    第二,管养主体不清,责任不明。尽管我市建立了市、县、乡、村四级管养体制,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乡镇财政困难,许多建成后交由乡村管养的乡道、村道基本处于无管养状态。尤其是村道,群众认为政府修建,应由政府管养,而政府则要求群众自己做好管养。甚至一些路段的路产路权不清,群众不但没有管养,还时不时侵占路沿、破坏路树。

    第三,已建公路标准低,路况复杂,管养公路先天不足。在我市乡村公路中,四级路占34%,等外路占64%。所建公路,基本上以通达为目的,等级标准偏低,公路基础差,加上农村公路多处于山区,山洪水毁,滑坡塌方,容易造成损坏,给管养工作增加了巨大压力。

    第四,管养经费严重不足。据交通部门提供的资料,我市每年征收的农拖、摩托车养路费6000多万元中,用于征收成本、建路、养人、办公及其它开支约占5200万元,而用于养路只有800万元,仅占13%。交通部门管养的县乡公路里程2491公里,每年管养经费,扣除养护人员工资福利和大中修费用外,实际用于养路的只有300多万元,每公里1200,与自治区要求的县道每年5000元、乡道每年2500元的标准相差甚远,只能维持路面的一般性养护。而交由乡村管养的3838公里通村公路,则无经费保障,无专门人员养护。据框算,按照自治区的养护标准,我市乡村公路日常管养经费约需1300万元,缺口为1000万元,另外,“五年一中修、八年一大修”,其经费缺口又超过7000万元。何况我市地处山区,路况复杂,养护难度大,养护经费在自治区的标准上还需要适当增加。

    养路工作跟不上,将会造成两大严重后果:其一是使前期巨额建路投入付之东流。“修好烂,烂了修,甚至修不如烂快”,过不了多久“民心路”就会成为“伤心路”,建路劳而无功,反而是浪费资源,也极大地影响了政府形象。其二是存在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由于养护经费不足,路牌路标防撞墩等公路安全设施缺乏,安全事故频发。据调查,每年在我市农村公路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上千万元。

    针对农村公路管养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转变观念,树立“建养并重”的思想。俗话说:“三分建,七分养”,修路是基础,养护是关键。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实事求是,把养路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建设是发展,养护也是发展”的公路发展方针,做到“建养并重”。

    二、明确政府是乡村公路建养的主体。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公共基础设施定义为公共产品,乡村公路既然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政府就要义不容辞地承担建养责任。《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也明确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道、乡道、村道相应地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负责管理养护。但无论由谁负责管养,政府都必须承担主体责任。

    三、制定相应的改革配套措施。《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制定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经费标准、提出了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意见及对主要领导的绩效考核。市里应尽快制定公路养护单位企业化改革等相关配套措施,解决行政人员办公经费占用养路费问题,将涉及的政策落实到位。并按市场化操作依靠当地群众管养村道。

    四、调查摸底,把没有达标的路提高等级。我市通村公路中,有4220公里等外路。对这部分公路,要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改造方案,尽快将有条件的路段改造成等级路,纳入养护范围,争取上级部门的养护经费,做到“有路必养”。

    五、落实管养经费。要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的“各级政府要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的精神,要按照《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中制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经费标准执行,经费不足的部分要列入财政预算性支出。在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中,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比例要逐年提高,直至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总而言之,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只有加强养护管理,才能使我市乡村公路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市政协经济科技委员会

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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