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工作进程,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市政协经济科技委员会于2003年6月5日至6日,召开部分政协委员座谈会,就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期间,市国资办、土地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鱼峰区政府、工控公司、商控公司、纺控公司的领导,以及市东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百货公司、金凤毛巾品业公司、公交公司、柳州压缩机总厂、桂飘香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双力仪表有限公司、柳州华侨化纤纺织有限公司等尚未改制和已改制企业的领导和负责同志也应邀参加了座谈会,并介绍了有关情况。委员们在座谈调研的基础上,进行了热烈讨论和分析。现将座谈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改制进展情况 一年多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1+4”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把握机遇,克服困难,扎实工作,积极推进企业的改制和改革。据介绍,截止2003年5月31日,在我市123户拟改制国有企业中,有83户企业向其产权持有机构或主管部门申请改制立项并得到批复,占67%;有50户企业的改制方案己获其产权持有机构或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占40·6%,其中有15户企业进入了破产、濒临破产程序或歇业,占12%;33户企业己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营业执照),占26·9%。委员们认为,我市企业改制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成绩来之不易。目前,企业改制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参与改制多数是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改制难度大,致使推进改制工作进程趋缓。因此,要在今年9月份基本完成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企业改制和改革的 目标,任务十分艰巨。
二、存在问题和困难 在座谈中,委员们了解到,目前我市企业改制工作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制企业历史包袱沉重,资金严重短缺,制约了改制工作进程
目前参与改制的企业,普遍生产经营不景气,企业资产负责率高,资金缺乏,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都十分困难。如柳州压缩机总厂负债高达1·05亿元,欠税费3800万元,累计亏损超过3000万元,使企业改制工作面临十分艰难的局面。我市纺织企业大多负债沉重,冗员包袱大,生产经营困难,该行业列入改制计划的12户企业,有8户企业提出以濒临破产或破产的方式实施企业改制,加大了改制工作难度和财政资金周转压力。至今尚有市针织运动衣厂、灯花公司、纺机公司、第三棉纺织厂等 企业的濒临破产或破产工作方案未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复,改制工作难以推进。 (二)改制企业盘活土地资产变现困难 在改制企业中,许多企业需要通过变现土地资产获得资金,用于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偿还企业债务。由于种种原因,土地资产变现困难问题,企业难以解决。如市第三棉纺织厂,该厂125亩土地被市文昌路工程征用,但对于企业补偿问题目前仍没有一个确定的办法。该厂有职工近3500人、(含退休职工900余人),现在企业己基本停产,但每月需各种开支90余万元,每年消耗国有资产1000余万元。由于土地资产变现问题难以实现,企业职工安置分流工作难以解决。改制后的市桂飘香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因城市规划和改造,企业在谷埠街近6000平方米的经营网点被拆迁。由于拆迁补偿费不实行货币补偿,要求企业回购新建的商业铺面,为此企业需支付近1·2亿元的巨额资金,企业难以承受。拆迁补偿费无法变现,导致不能按时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偿还银行债务,企业束手无策。 (三)改制政策在执行中引发的一些具体问题有待明确 在一年多的改制工作实践中,市委、市政府出台的“1+4”改制政策性文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适用性,但由于一些政策规定的不明确或理解不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对政策理解的偏差,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问题。 柳政发[2002]47号文件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职工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工龄计算,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企业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0%的,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计算,但职工个人经济补偿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上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在今年推出改制方案的企业职工中,有对“上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2001年的年平均工资还是2002年的年平均工资有不同的看法。职工对按发文的上一年(2001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今年改制企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不认同。职工对此问题反映强烈。
2、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柳政发[2002]47号文件第十五条第四款第3点内容规定:“改制后企业应与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至法定退休年龄。职工选择继续在企业工作的,其经济补偿金转为职工在改制后企业的股份;职工不愿继续在企业工作的,改制后企业可与职工协商签订内部退养协议,职工应享有的经济补偿金不直接支付给个人,而由企业用于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的生活费和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在具体执行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一是签订内部退养协议的职工担心企业经营不好拖欠内退工资,希望内退费用不放在企业,放在有政策保障的机构;二是内部退养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补偿金未发完是否返还给职工,文件对此没有明确说明,职工有疑虑;三是内部退养待遇在协商中,企业制定标准过低,难以吸引符合内退条件的职工选择内部退养方式,因而未能达到通过改制减员增效、优化人员结构的目的;四是多数企业改制后,经营者希望持大股,如果职工选择继续在企业工作,5年内职工补偿金转为股份,股本扩大,股权分散,与鼓励经营者持大股相矛盾。
3、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与正常改制企业经济补偿金不同的问题。
按照“1+4”改制政策文件规定,破产企业(含濒临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按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即870元/年。正常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按企业改制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计,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0%的,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计算,即609元/年。一些正常改制企业的职工对此不能接受,有的企业职工甚至因此要求企业破产,以使职工得到更高的经济补偿金。
4、国有企业职工中集体工龄的计算问题。 按照“1+4”改制政策文件规定,只对职工国有企业工龄的补偿,对含有集体企业工龄的职工,集体工龄不能补偿,职工反映较大。据市皮革集团公司反映,其下属的两个集体所有制皮革厂中的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相当部分是从国有企业中抽调派去。这两个工厂既无土地(生产场地是原国有企业的)又无资金,很难依靠自身经济能力完成改革。这部分职工认为只给国有部分工龄补偿,不给集体工龄的补偿不合理,政策应该调整给予补偿。
5、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 柳政发[2002]47号文件规定:“改制后职工不愿与改制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由改制后企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经济补偿金。如果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由企业与职工协商分期支付,但支付期最长不超过3年,且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的金额不能低于40%”。由于一些企业改制前长期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企业原拖欠职工集资款、医疗费、工资等都无法在改制时偿还,职工普遍有顾虑和担心,对此政策不能接受,协商起来比较困难。职工坚持不与企业签订分期领取经济补偿金协议,也影响了企业的改制进程。 (四)原已改制企业的深化改革和发展迫切需要政策的支持 1993年以来,我市有一批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率先进行了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虽然这些企业“翻牌”改造为股份制公司或股份合作企业,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当时政策的局限性,这些企业或国有股“一股独大”,或产权业主置换了但职工国有身份没有“置换”,改革不到位不彻底,致使企业的经营机制得不到转换,现代企业制度难以建立。目前。大多数企业均处于生产经营困难,资产负债率高,资金严重短缺的境地。如市百货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改制后,国有股占总股本的71%,职工国有身份没有改变,企业长期负债经营,银行只收不贷,资金匮乏,这种状况己危及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制约了企业做大做强战略的实施。柳州有色冶炼股份有限公司,是1994年改制的国有控股公司,2001年按照自治区和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由企业职工出资将公司国有股权全部置换完毕,并承担了2亿多元的企业债务。虽然企业国有股本全部退出,但由于企业职工国有身份没有“置换”,职工全员持股,股权分散,致使企业经营机制和用人机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转变。由于近年来市场形势急剧变化,产品价格一路下跌,企业在去年亏损1734万元的情况下,今年的亏损额仍以每月平均220万元的速度在增加。目前企业形势非常严峻,已 处于倒闭和崩溃边缘,职工情绪极不稳定,急需政府和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另外,我市有批中小国有企业在1997年参与了股份合作制的改造,职工国有身份也没有“置换”。这些率先进行改制的企业,都曾经对柳州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过贡献,都迫切希望抓住这次深化企业改革的机遇,对企业进行二次改制,以摆脱企业困境,求得生机和发展。目前,这些企业不能享受“1+4”改制政策的优惠,又没有其他政策指导企业改革,企业改革处于停滞状态。 (五)其他具体问题 1、民政福利企业改制后不能享受退税的问题。 目前柳州市国税局仍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文件规定只有国营和集体企业才能享受退税政策。而鱼峰区下属的数家民政企业,都是规模小,产品附加值不高,对返税依赖度高的企业。因此,这些民政企业无法按正常程序进行改制。这一税收政策带有歧视色彩,与十六大精神不符合,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应该尽快研究解决。
2、职工住房补贴问题。
职工住房补贴问题,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虽然市里对此下达文件,说明改制不与房改挂钩,但职工对此仍反映强烈。因此,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提出妥善的解决办法。
3、已完成改制的企业仍需要给予关注和支持。 我市一批企业虽然已完成改制,但仍面临许多问题和困难,需要有关部门给予帮助和支持。如市桂飘香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企业在改制后未能及时偿还所欠建行利息,在改制挂牌不到一周,即遭到建行起诉,同时还引发其他债权银行误认为其有逃债行为,致使企业至今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企业迫切需要有关部门帮助协调解决办理营业执照问题,以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另外,许多已改制企业反映,希望政府加快社区建设,完善社区功能,出台相关政策,把企业退休职工档案、计生、物业管理(原企业非生产性经营资产)等社会管理职能移交社区,剥离企业的社会职能,使企业能集中精力搞生产经营。
三、几点意见和建议 委员们针对调研座谈中了解的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坚定信心,明确思路,扎实有效地推进企业改制工作进程 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工作,经过一年多的艰苦努力,取得了较好成绩。现在企业改制工作正处于攻坚阶段,面对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和困难,我们只要坚定信心,明确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工作,一定能够突破一个个难关,把改制工作推向前进。建议:(1)认真总结过去一年来企业改制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教训,以开拓思路,指导目前的企业改制工作;(2)对改制工作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如改制企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困难的问题,土地资产变现难的问题,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进一步拓宽政府筹措资金的渠道,为企业改制创造条件;(3)派出工作组,落实责任制,加强对每一个改制企业的指导和协调。人员不够可以从各有关委办部门抽调。纺控公司为推动全行业的改制工作,建立行政和经济责任制度等方面的做法值得推广;(4)进一步加强对“1+4”改制政策性文件的宣传
和学习,熟悉和吃透政策文件精神,以提高改制工作的办事效率,减少政策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因理解和解释的偏差引起的社会矛盾;(5)对未改制企业分类排队,分类指导,对特困企业以安置职工为主,以确保稳定。 (二)补充和完善改制的各项政策,为企业改制工作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 一年多来,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1+4”改制政策性文件得到了较好地贯彻执行。实践证明,“1+4”政策文件与以往的改制政策相比,在资产和土地处置、职工安置等方面突破了国家的政策规定,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同时,加强和提高了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为我市企业改制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参与企业改制工作的有关各方对此给予积极和充分的肯定。随着改制工作的全面推进和深入开展,对反映出来的一些具体问题,如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问题、民政福利企业改制后的退税问题,企业的社会化职能的剥离问题,以及职工住房补贴问题等等,都需要在政策方面给予支持和明确。因此,建议市委、市政府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涉及政策性的问题进行研究,补充和完善政策,为加快企业的改制步伐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 (三)应积极鼓励和支持职工对企业破产资产实施收购重组 我市部分采取濒临破产方式实施改制的企业,由于企业的产品、商标在市场仍有一定的竞争力和影响,技术设备有一定的优势,应鼓励和支持企业职工对破产后的企业资产实施收购重组。如针织运动衣厂的针织绒线产品就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该厂职工希望在企业破产后,通过引进战略投资人参与的办法收购破产后的全部资产(包括厂房、设备、土地)。纺织行业的二袜厂、灯花公司、纺机公司、三棉厂等企业的职工都有类似的收购重组计划。这种做法,在实践中有现实和创新的积极意义:一是可较好实现破产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有利于社会稳定,减少一些社会投资人在取得破产企业的资产后,遣散职工、变现设备、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情况发生;二是有效保存部分产业种类,有利于发展经济和扩大税源,避免我市一些产业因企业破产而消失的情况;三是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可拉动民间资本的投资,降低政府投入压力。由于现行的有关政策,破产企业的资产必须遵循“三公”原则,通过拍卖竞买方式取得。因此,鉴于职工参与收购重组的优点所在,建议政府制定一些有利于职工参与拍卖、竞买的优惠政策,如对职工参与重组的项目,其土地资产应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工业用地性质;在拍卖时,将企业的破产资产(厂房、设备、士地)捆绑出售等等。以鼓励和支持职工对破产后的企业资产的收购重组,实现企业改制的真正目的。 (四)加快原已改制企业的深化改革迫在眉睫 我市一批已进行公司制改造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企业,面对当前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界组织后市场竞争愈演愈烈的严峻形势,深感企业改制改革不到位不彻底和遗留的问题,给企业带来的种种弊端,迫切希望能抓住我市这次全面推进国有中小企业改制的历史机遇,对企业进行二次改制。一些企业已为此做了较充分的准备,如市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去年5月份即进行改革政策的学习、宣传和动员,做好企业改制的思想准备,并请会计事务所对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由于改制政策不明确,使企业资产评估半途而废。目前,这批已改制企业是否可参照“1+4”文件进行改制,市里也没有明确的答复。又如柳啤等数家先改制企业,产权业主不是国家了,但职工与原国企解除实质上的雇佣关系未获补偿,对此类问题如何处理影响已改制企业的发展。因此,建议市政府应尽快组织专题调研组,对原已改制的企业进行全面调研,摸清情况,制定明确政策和措施,推动企业加快改制和改革的步伐。 (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对已改制企业予以支持和帮助 放开搞活中小企业,是为了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放小”不是一放了之,只放不管。由于我市中小企业多数先天不足,存在资产负债率高、技术水平和职工素质相对较低,设备陈旧、产品落后、融资困难等问题,改制后,仅靠自身能力很难解决。因此,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从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对已改制企业的指导和服务摆在重要位置,予以高度重视。在推动企业强化内部转机建制的同时,努力构建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从融资、技术、管理、信息等方面着手,切实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使已改制企业成为我市非公企业的新生力量,从而落实市政府关于发展非公经济的“国企改革转入一批”的发展战略。委员们认为,我市国有中小企业的改制改革,通过反复的学习。 宣传和实践,干部和职工的思想观念已有了较大转变,全市上下对国有中小企业走改革之路势在必行已形成共识。大家相信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参与改制的有关各方的积极努力,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工作一定能取得新的进展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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