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结合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活动,组成了由院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调研组,对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外来企业进行了调研,此基础上,出台《转变干部作风提高司法效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若干意见》。 《意见》提出,充分发挥司法的职能作用,认真审判处理好各类案件,是我市法院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的基本途径和主要手段,要求全市法院要以和谐社会建设者、保障者、推进者的姿态,充分发挥司法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协调经济社会关系、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通过审判工作为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治安环境。对影响大、危害大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做到快审快结,提高办案的社会效果。 二、重视化解发生在基层的各类矛盾和纠纷,特别是要正确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和社区邻里纠纷案件,着重保护老人、儿童、妇女、退休职工、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合法权利。加强对涉农案件的审理,重视化解各类劳动纠纷。 三、强化审判工作的服务意识,审慎处理好企业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参股控股、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案件。妥善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企业破产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做到慎重立案,精心审理,稳妥执行。依法帮助企业清收债权,增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后劲。对企业无力偿还的债权、债务纠纷,依法做好调解工作,通过债权变股权以及其他合法方式来化解纠纷。对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争议数额大、对生产发展影响大的案件,坚持快立快审,及时审结。与此同时,加强合同纠纷案件和涉及资本市场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招商引资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妥善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推动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在行政审判方面,依法审理好涉及国有企业的行政案件,坚决制止各种有损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支持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积极稳妥地处理因房屋拆迁、旧城改造、市政建设、城市规划等引发的各类诉讼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为加快柳州的城市化建设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服务。对涉及国有企业经济纠纷等执行案件,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有履行能力的依法执行,暂无执行能力的可依法中止执行,对暂时困难但扭亏有望的企业实行“放水养鱼”,灵活采取执行措施,为企业摆脱困境继而履行债务创造条件。通过举办法律培训等形式,预防和减少经济纠纷,并结合办案积极提出司法建议。 四、完善便民服务措施,健全便民诉讼网络、巡回办案、休息日办案、诉讼指引,裁判文书公开查阅等各项制度,加强诉讼指导和法律释明。设立固定的巡回审理点,派人定期到巡回审理点审理案件;在农村地区实行流动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适时宣判。积极实行司法救助,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五、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公开审判、执行全过程,做到立案、庭审、裁判结果、执行过程公开。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尊重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 六、加快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努力提高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职业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依法办案、严肃执法的观念,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 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办好《法庭内外》栏目和坚持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庭审直播、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报道、组织集中宣判和执行活动等形式,加大对社会关注、人民关心的各类典型案件的庭审、宣判、执行全过程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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