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时效性。”这表明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是我党一贯认真坚持落实的系统工程,是加强和改进我国政党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开展政治协商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也是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它对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同时也赋予了政协旺盛的生命力。
一、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重要意义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求政府要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通过政治协商这一民主渠道和民主形式,倾听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能最大程度地推动社会各界参与,使各项工作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有利于实现决策的公平正义。政治协商要求协商各方切实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协商活动,明确每个程序中党委、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即:党委确定协商议题、政协党组安排协商活动、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政协整理报送协商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政协意见建议并反馈处理情况,有利于督促各级党政部门坚持依法、依章办事,进一步提升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同时,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可以加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各界人士的合作共事,巩固各界人士的政治联盟;可以完善党的方针政策,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因此,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党和政府执政能力提高的重要保障,是对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和自身建设的较高要求,对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断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治协商的内容界定
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目的是减少重大决策失误,降低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损失,减少决策失误带来的不良影响,把政治协商纳入重大决策程序是非常有必要,但这并不是意味着所有的决策都需要进行政治协商,如果不顾决策事项的大小,统统进行政治协商,也将会给决策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使决策程序复杂,决策缓慢,错失决策良机。那么什么样的决策才有必要进行政治协商呢?这就需要我们对纳入决策程序的政治协商的内容进行界定。
(一)从国家层面来看政治协商的内容
国家对政治协商内容作了原则性的指导和规定,即“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它重要事项。”这一原则性规定主要反映了四个方面的内容,即党政政策、社会问题、人民政协、统一战线的重大决策。这一规定是国家层面的规定,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它是政治协商的总要求,也是政治协商的基本底线。但是针对地方来说它显得过于笼统,有些模糊。
(二)从地方层面来看政治协商的内容
实际上,纳入政治协商的决策有三个重要性层次,即“必须协商”、“应当协商”和“有必要协商”。其中,“必须协商”是最核心和重要的协商内容,应按照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制度及“三在先”原则,除非该决策具有国家保密不宜公开商议的性质。人民政协应将有限的政治协商资源和力量,集中使用于“必须协商”的工作内容上。“必须协商”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性、全局性和关系广大人民利益的性质,反映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发展”的原则,“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原则。因此,地方政府“必须协商”内容的规范性界定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提交同级党委、政府讨论决定的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重要决策、决定、部署。2.提交同级党委、政府讨论决定的事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政方针。3.提交同级党代会、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工作报告。4.提交同级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报告及预决算调整方案。5.提交同级人大或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同级政府重要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6.区域建设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7.同级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8.关系民生和事关全局的重大改革和重要问题。9.同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人的建议人选。10.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三、健全“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制度体系
在国家宪法和中共党章上都有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的条文,这表明在民主政治的具体施行的过程中,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制度是党政民主决策制度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各地实际经验来看,多数地方党委制定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但却缺少与之配套的民主决策议事等相关制度,没有这样的前提和依据,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制度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具体操作时就会出现操作随意,无章无序。因此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首先就是需要有健全的制度体系,要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关键是要努力实现其规范化和程序化。
(一)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之间的关系
规范化是基础,是理性的规则明晰和具体界定。协商的时间、协商的内容、协商的层次、协商的范围等都要有明确的刚性规定。程序化是手段,没有程序,制度和规范就是空头文字,它解决“怎么做”的工作方式和逻辑步骤问题,它应当是严密的、科学的、合理和完整的。“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是否能够真正实施,就要看其制度是否有程序化,是否在规范化。制度化是核心,履行政治协商职能,工作落实在政治协商制度这个根本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要有制度化做保证。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三者层层递进,又相互促进,只有努力实现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的规范化和程序化,才能快速实现其制度体系的健全。
(二)进一步完善程序的规范和相关制度的配套
把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制度建设中,关于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和相应程序,从中央文件到地方贯彻落实已有大的原则框架和具体规定,且日益成熟。目前对政治协商的程序已相对规范,主要有五个环节:1.党委对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2.政协对协商活动的准备。3.政协党组对协商活动的组织。4.政协对协商意见的报送。5.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协商意见的处理和反馈。与程序相对应的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可根据协商程序制定相对应的制度,如如议题提出和确定环节,有党委常委会的政治协商工作专题会议制度,党委、政府与政协的定期工作联系制度;协商准备环节和协商组织环节的党政对口部门工作联系制度、政治协商办事办文制度等。只有出台相应的制度并形成体系,才能保障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长效性和可操作性。
四、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几点建议
把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作为党委、人大、政府决策工作制度,为政治协商创造良好的环境,积极搭建协商舞台,认真落实协商成果,主动接受民主监督;同时,政协自身要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政协委员的素质与能力,主动协商,高质量协商,通过卓有成效的形式,让协商成为党委、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发挥最有效的参政议政功能和作用;另外,各部门要为协商民主提供积极的支持,为政协委员咨政调研提供便利条件,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并真正取得成效。
(一)整合资源
随着“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工作制度建设深入展开,人民政协的地位不断提高,同时将承担更为繁重的工作任务,这要求政协自身有强大的实力。在政协自身建设上,以提高工作实效性为目标,设置专门委员会,扩大政协界别组的社会覆盖面,增强专门委员会与界别组在专题协商、专题调研、专题会议、专题视察上的优势互补。首先,增强政协党组的统一领导、组织部署,增强人民政协各党派、各团体、民族各界的合作。其次,建立政协工作考核激励制度,对政协界别和委员履职情况进行登记、统计、考核,对优秀界别和委员进行评选、表彰和奖励,同时对于不称职者予以劝告,更有效地组织激励委员积极参政、提高水平和工作成效。最后,建立健全政协委员知情参政机制,保障政协委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言论权,党政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信息报告、情况通报、问询答复、调研配合等工作。在进行决策议案专题协商之前,应提前通报情况、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使政协委员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所参与协商议案的情况。
(二)社会参与
实行政治协商公开化是政治协商发展的要求。要逐步建立健全政治协商公示和公告制度,把协商议题和协商讨论情况向协商范围内有关组织和人士公示,使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使人民政协工作更为切近社会、贴近人民、使社会各界可以在党政机关作出最后决策前进一步提出意见和建议;把协商的过程、各种意见、建议和党政决策机关对这些意见、建议的研究采纳情况向人民政协各组成单位和政协委员及时公告,使社会公众在人民政协制度轨道下参与政治协商的内容和程序,在不断增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凝聚各方面的力量,为推进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作出贡献。同时,要对社情民意进行情况调查、信息报告、社会沟通、走访接待与视察、提案线索的征集与转化,尽力了解社情民意,尤其是政协专题协商、专题调研等重要工作,必须执行社会参与和社情民意调研制度的工作环节,以凝聚社会力量,使政治协商的真正为人民服务,为大众服务。
(三)专家咨询
党委、人大、政府的决策立法工作涉及面广泛、专业性很强、科学合理性要求高。因此,政治协商工作除了依靠各行各业各界人才汇聚的政协委员群体之外,仍然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尤其是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组织专家咨询论证,邀请一些学术造诣深,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相应的职称、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专家进行决策咨询。根据咨询事项的性质和特点确定论证的程序和时间,可现场咨询,对距离较远的专家也可以通过网上或书面咨询论证的方式进行咨询,由政协安排专人负责对咨询论证意见进行记录、材料收集、整理汇总,形成决策咨询论证报告,提交政府作为决策参考,政府决策吸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情况,及时向相关专家反馈,以便进行反复论证。对此应建立相应的专家咨询制度,明确政治协商在必要和必须时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及工作方式、方法、程序等作出规定。
(四)成果反馈
现实中政治协商往往会被认为是走过场、搞形式,给人“说了也白说”的刻板印象,主要原因在于协商之后没有重视协商结果的处理,认为只要有协商就是坚持了政治协商。实际上对协商结果的处理是体现政治协商成效的重要环节。必须正确对待协商结果的处理,对政协报送的协商意见建议,要明确规定由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积极予以吸收采纳。对领导作出批示的协商意见建议,应当列入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督办的内容,加强跟踪督查,确保协商成果在完善决策、推动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建立“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业务处室具体承办”的办理责任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协商成果的处理程序。
(五)绩效考核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政协政治协商工作的考核,在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的考核制度中应增加政治协商的内容,把是否重视政治协商、是否执行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以及发挥政协政治协商作用的绩效,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且列入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的工作考查考核与纪律检查工作中。对落实政治协商制度作出成绩的领导干部,要予以表彰,反之,则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此外,由党委和政协牵头组织对政治协商制度执行情况、协商意见办理的绩效进行评估评议,其评议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