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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体制机制 运用科学方法是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实效的关键
2013-07-26      何立峰

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系中唯一专事协商的政治机构,是最早组织化、制度化的协商民主渠道。人民政协理应在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中发挥更大作用,真正成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成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中的基干制度和重要载体。

人民政协的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既相互配合,又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构建起多层次、多领域的协商格局,使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能够更好地反映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与其他协商渠道相比,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具有重要而独特的价值。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这是我们党首次在党代会报告中就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进行系统规划和部署。报告中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论述,不仅科学回答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制度架构、渠道内容和基本原则,而且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赋予了人民政协更重大的责任和更光荣的使命,为我们进一步深化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向。

一、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

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以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保障,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实现了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有机结合。与其他协商渠道相比,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性和独特性主要体现在:

1、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系中唯一专事协商的政治机构,是最早组织化、制度化的协商民主渠道。人民政协理应在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中发挥更大作用,真正成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成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中的基干制度和重要载体;2、人民政协探索形成了四种较为成熟的协商形式,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规范性。人民政协的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既相互配合,又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构建起多层次、多领域的协商格局,使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能够更好地反映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3、人民政协联系广泛、位置超脱,能够起到协调关系、凝聚共识的独特作用。人民政协由界别组成,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包容性,使各界群众的意愿诉求通过政协组织这个平台得到充分表达和广泛协商,从而增进社会各界对彼此立场观点的了解和认同。政协委员提出建议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真正发挥了“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桥梁纽带作用。这些既不同于党政机关,也不同于社会团体的特色和优势,为人民政协做好协商民主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确定协商内容、建立体制机制是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发展的前提

不断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发展,在实践中还要继续探索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科学确定协商内容。精选出党委政府重视、人民群众期盼、政协有能力做好的课题,直接决定协商成效。因此,选择协商议题要注意把握好“三项原则”:一是必须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才能充分体现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二是必须围绕本地区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从而不断夯实协商民主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三是必须围绕党委政府正在做的中心任务,积极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和支持,从而不断体现协商民主的实效性和必要性。此外,要注意与各方面的沟通协调:通过召开协调会、座谈会等方式主动征求党委政府对协商内容的意见建议;通过在新闻媒体公开发布协商议题等方式广泛征求各界群众的意见建议,努力使协商选题最大程度地反映党委所想、政府所为、群众所盼,确保协商实效。

第二,不断健全协商体制。针对不同层次的协商活动,逐步明确协商什么、与谁协商、谁来牵头开展协商活动等具体问题:重大问题的协商,原则上应该由政协党组牵头,每年选择两到三个涉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组织动员相关领域的政协委员反复调研论证、反复沟通协调,在形成成熟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召开专题协商会,邀请党政领导进行面对面协商交流;次重点问题的协商,原则上应该分别由政协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牵头,每年分别选择一到两个政协各界别比较关心的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召开界别协商会,推动各界别与党政有关部门以及界别与界别之间的沟通协商;一般问题的协商,原则上应该由各专委会牵头,邀请党政有关部门的同志和政协委员中该领域的专家学者,召开对口协商会或提案办理协商会,推动问题的解决。原则上年度协商计划的制定应该与地方政协全体会议同步进行,在全体会议上就本年度的协商议题展开讨论,提出初步意向,使协商活动充分体现广大政协委员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全体会议结束之后半个月内,应由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正式讨论通过年度协商计划,使协商活动能够在全体会议结束之后迅速有效地开展起来。

第三,不断完善协商机制。从工作程序看,协商民主机制应该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调查研究机制,它是建立协商民主机制的重要前提。要组建好调查研究队伍,明确成员间的分工,保障委员充分发表意见。二是决策之前的协商机制。要做到一事一议,为保证在同级党委政府作出决策之前做好调研提出意见建议,协商时机要体现适度超前性;在议题的选择上,要注意与同级党委政府的工作思路衔接起来;应选择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开展调研,并在党委和“一府两院”着手组织草拟年度工作报告前进行第一次沟通协商,对主要问题形成共识。在党委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出来之后,再进行第二次协商沟通,从而形成有实质意义的“决策之前”的协商民主机制。三是决策执行中的民主监督机制。要注重监督内容、监督人员以及监督形式相匹配,对于需要长期监督的内容,建立长效监督机制。监督过程体现了“决策之中”的协商民主机制。四是决策完成以后的总结检查机制,明确实施的时间、上报的形式及渠道等因素,以确保协商民主成果。

三、讲究工作策略、运用科学方法是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实效的关键

做任何工作都需要注重策略和方法。事半功倍与事倍功半之间往往取决于策略方法的正确与否。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要注意把握好“三个策略”:

一是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强调的是增进共识的过程。要坚持尽力而为,充分发挥政协组织的职能作用,把政协可以调动的一切有效资源和积极因素充分调动起来,引导广大政协委员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竭尽全力,不遗余力;要坚持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各个方面的客观条件和制约因素,着力抓住若干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尽可能避免在当前力所不能及的事情上浪费时间和精力。

二是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先为有所后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协商空间广大、内容丰富、层次较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决策的参与性。因此,发展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在每个阶段都应当十分注意轻重缓急,既照顾面上又突出重点,力求避免胡子眉毛一把抓。重大的、紧急的,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就应当主动先为、多为、快为。受到各种各样的客观原因,如政策、财力、环境等因素限制,当前的确不好办的问题,就应该分阶段实施,或者先研究如何创造条件去实施。

三是要坚持真抓实干、一抓到底。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更多地表现为理性的力量、智慧的力量,其实效只能通过影响权力机关的决策体现出来。因此,发展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提出有水平、有价值、有见地、可实施的意见建议,特别是政协提出的提案、意见和建议,必须坚持追踪落实,抓紧抓实,使政协成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力量。

推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应该不断探索改进四个方面的工作方法:

一是调查研究的方法。调查研究是人民政协基本的工作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走马观花”式的,了解总体的面上的情况,掌握事物全面的普遍性的规律;一类是“解剖麻雀”式的,深入到内部,了解事物的特殊性情况,掌握事物的本质性特征;一类是座谈讨论式的,听取相关人士的介绍,了解总体的情况。组织调研要善于运用好这三种方法,做到点面结合,力求掌握全面的、客观的、本质的情况,为协商打好基础。

二是分析比较的方法。调查研究实际上是一个收集资料的过程,要得出正确的结论,拿出好的建议,需要认真分析、反复比较,需要集思广益、精心汇总。政协尤其要在这方面下功夫,因为我们的委员都是兼职的,比较分散,因此,在分析研究阶段应当集中时间、集中参与专题调研的委员认真讨论,反复论证,形成共识。

三是开展协商的方法。要注意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选择恰当的人参与协商、安排适宜的会议形式、做好会议的总结归纳工作。不同层次的协商会议,应该邀请不同的同志参加。比如,专题协商会的议题往往涉及全面工作,应该要求负责全面工作的同志参加。对口协商会议题专业性强,应该要求具体的部门负责人参加。协商不能等同于依次发言,因此,会议主持者的素质、才能和组织综合水平就显得非常重要,要保证会议双方的讨论既深入、和谐又富有成效,真正体现民主协商。会后,对协商成果要有总结,有追踪,务求落实见效。

四是探索监督检查的方法。人民政协的监督是民主监督,没有强制性,只能以意见建议的形式提出来。因此,探究人民政协监督的方法,必须能够体现政协包容性强、追求团结的特点,准确把握监督的重点,特别要重视监督成果的运用,以及监督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一项重大课题。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不断推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深入发展,是各级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在实践中大胆创新、积极探索,不断深化对人民政协开展协商民主的研究,努力丰富协商内容、健全协商体制、完善协商机制、拓展协商方法、提高协商实效,形成更多更好的理论成果和制度成果,不断提高政协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摘自人民政协报,作者系天津市政协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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