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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发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013-01-17     

柳州市总工会 胡臣思

   【内容提要】柳州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政府执法力度仍显不足、企业依法管理亟需强化、职工劳动报酬尚待规范、企业民主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针对存在问题,本文提出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创建活动经费、深化企业民主管理、大力推行工资协商的对策建议。

中共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出了新要求。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有关部门会同工会等群团组织共同协作,较好地推动了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育,为我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出了努力。但是,总体来看,我市劳动关系状况与创新社会管理要求还存在距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需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正视存在问题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一、我市劳动关系的基本情况

一是全市企业劳动关系持续改善。近年来,市委市政府不断完善宏观经济政策,认真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多渠道拓宽就业门路,并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监督机制,全市企业劳动关系持续改善,保持稳定,没有发生因劳动关系矛盾导致的社会不稳定重大事件。

二是企业保障职工权益意识不断增强。广大企业积极落实各项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政策,遵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多数企业及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三是各方合作协调机制基本形成。党政职能部门强化联合管理,工会组织发挥优势作用,合力协调和改善劳动关系,督促企业依法管理,教育职工增强维权意识,组织开展和谐企业评选活动等工作走上常态化。

二、我市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政府执法力度仍显不足。虽然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齐全,但从近年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任务日益繁重的实际来看,有些工作仍不尽人意,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不够到位,劳动监察部门对案件查处还不够及时。市劳动仲裁院行政级别仅为科级,但要处理市区范围内从中央到地方级别不同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权威性、协调力不够;另外,市劳动仲裁院正式编制仅10人,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大的矛盾突出。

二是企业依法管理亟需强化。一些企业以牺牲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代价换取局部利益,有的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劳资纠纷埋下了隐患;一些非公企业劳资人员没有受过专业培训,综合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

三是职工劳动报酬尚待规范。部分企业将最低工资作为工资标准,或者简单地将企业自主决定工资理解为完全由资方或企业经营者单方面决定工资,一些企业不同群体收入差距悬殊,大部分普通劳动者收入增长缓慢。

四是企业民主管理有待加强。有的企业职代会有走过场现象,不按规定提前发放审议方案材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得不到充分反映和采纳,有的对涉及企业改革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提案只是以举手方式表决而不实行票决制,职工的知情权和审议监督权无法真正落实。

三、构建我市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落实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力度,切实发挥劳动监察部门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增强执法效果。合理解决劳动仲裁院的机构级别和编制问题,建议将该院升格为副处级单位或主要领导高配为副处级干部,适当增加该院人员编制,使之与工业柳州的地位和企业职工队伍不断壮大的实际相匹配,适应当前协调劳动关系任务的需要。

二是深化企业民主管理。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坚持推行重大事项建议书、重要问题整改通知书、整改结果报告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落实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评议权、监督权和决策权;在公司制企业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处理好职代会与董事会、股东会的关系,在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依法落实职工参与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在非公有制企业,积极探索建立以职代会为基本民主管理制度,依法落实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协商权、共决权、监督权。职代会审议通过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时,必须在会前三天至一周时间发放拟审议的方案材料,必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是大力推行工资协商。市政府下发《关于推进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后,起到了较好的指导和推动作用,但从两年实践看,仍需重视改变如下现象:首先是部分企业将地方最低工资标准定为企业标准工资,未能体现员工工资与企业利润同步增长的要求,并且最低工资标准也在不断调整;其次是部分企业对工资协商存在认识不足,行动上不主动,必须提高企业经营者关于企业和员工“双赢”理念的认识,建立有利于劳资双方共同协商的平台。

四是保障创建活动经费。我市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以来,一直没有专项工作经费。建议划拨专项经费,用于活动中进行深入指导、专项检查、组织评比,以及开展相关人员的知识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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