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对一些缴费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现行的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允许降低比例,选其他档次缴费;但该优惠措施只对当年缴费有效,跨年缴费须按100%全额补齐。为让缴费困难个人真正享受到政策倾斜,建议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跨年亦可任选档次补缴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群体越来越大。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时,他们不像在岗职工由用工单位缴纳大部分费用,而是须自己负担全部费用,压力较大。
一、广西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文件要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以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从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 1日,可以由其本人自愿申请在每个缴费年度内,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80%、70%、60%四个档次任选一个档次确定缴费基数进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11年1月1日起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缴费基数选定申报后,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不能变更,并按其实际申报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和计算缴费年限。”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遇到的问题
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可以申请少缴费用。这项措施让一些生活困难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低档次缴费,减轻了负担,但这个优惠只在当年有效,跨年缴费只能按100%全额补齐。在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低收入人群,他们的工作和收入并不稳定。一些困难人群连本年度养老保险费按60%都无法交纳,跨年度按100%更难缴齐,这样,他们就得不到政策照顾。因为他们下一年度收入大幅提高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按照现行政策,养老保险费对他们来说,很可能是今年缴不起,明年更缴不起,拖欠越久需补缴的费用越多。随着养老保险费逐年上涨,他们的负担更大,有些人甚至在到达退休年龄时,都无力缴完养老保险费用。按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如果缴费不足15年,不能享受领取养老金的待遇,他们之后的老年生活便得不到最基本的保障。针对这一部分低收入群体,应调整现行养老政策,帮助他们解决缴费遇到的问题。
三、建议及对策
(一)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跨年度任选档次补缴养老保险费。将现行制度中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己实际情况任选60%、70%、80%、90%、100%五个档次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的规定,扩展至跨年补缴范围,允许自2006年以来尚未缴清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继续任选档次缴费。
(二)加强对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情况调查。任选档次缴纳养老保险费,针对的是部分缴费确实有困难的人,而不是无限制的。为不影响养老保险费的正常收缴和计发,应加强对参保人员的收入情况审核,把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三)在掌握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对确实无力负担最低档次缴费的特殊困难人员进行适当补助,帮助促使其能缴纳最少15年的养老保险费用,尽可能让其在年老后获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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