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妇女联合会
[内容摘要] 家庭暴力是影响我国实现男女平等、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障碍。本文分析了我市近三年来家庭暴力现状,简述了家庭暴力的主要成因,并就如何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提出了一些对策。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也是当今国际社会关注的家庭和妇女问题之一。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经受到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作为一种野蛮、落后的社会痼疾,家庭暴力是影响我国实现男女平等、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障碍。
一、柳州市家庭暴力的现状
柳州市妇联权益部2003年接待来访954件,其中家庭暴力229件,占24%;2004年接待来访803件,其中家庭暴力128件,占16%;2005年接待来访611件,其中家庭暴力245件,占40%。三年来,因经济纠纷引起的家庭暴力在减少,因吃喝嫖赌和婚外情等原因引起的家庭暴力则呈明显增长之势。
二、柳州市家庭暴力的主要成因
1、家庭信任危机。家庭的稳定应建立在夫妻之间互相
信任的基础之上,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夫妻之间牢固的感情基础受到外来因素的冲出,导致互相猜疑,产生信任危机,引发家庭暴力。
2、道德水准下降。中华民族一向注重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互相忠诚的家庭美德,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家庭成员平时不注意加强自身修养,伦理道德水准下降,一旦发生家庭矛盾纠纷,或出现某种不应有的现象,往往采取一些违反社会公德的过激行为,并因此而触犯刑律。
3、法律意识淡薄。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禁止家庭暴力,但由于法律的社会化程度不高,致使 “反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意识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在一些贫困地区还很淡薄。丈夫殴打、残害妻子的现象时有发生,被害人只想到“家丑不可外扬”而忍气吞声,助长了加害人的器张气焰。
4、传统观念误区。家庭暴力案件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一直被视为矛盾、家庭纠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误区。相当一部分的执法人员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务纠纷,不属于政府机关管辖范围,许多基层组织也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往往片面强调维护家庭的和谐,而忽视了对受暴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保护。一些司法、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态度消极,往往采取不愿意介入或息事宁人的态度。
三、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的对策
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和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目前仍存在着很大的难度,但通过努力,家庭暴力是可以得到预防、制止的,为此,我们建议:
1、加强宣传,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要做好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使人们明白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私事,而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要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使施暴者受到惩罚,人人都要成为参与消除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执行者,逐步形成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2、制定《反家庭暴力法》
在一个法制社会里,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没有法律作为后盾,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难以想象的。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但是这些保障条款是宏观或原则性的。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暴力,由于发生暴力的是自己的亲属,这使它具有隐秘性、难以预防性的特点,由于隐秘性又使它更具残暴性。加上传统观念把两口子吵架视为私事性和难断性,给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以很大的防空洞。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必须制定具体化、细则化的法律、法规,动员社会力量呼吁国家立法机构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
3、建立长效的维权机制,构筑多层次的社会防治体系
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建议在我市设立妇女庇护所、妇女救助热线等方式来维护妇女人身权益不受侵犯。
4、提高妇女自身维权意识
要教育广大妇女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维权意识,认识到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切不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要及时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要提高广大妇女的自身素质,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
5、应重视社区支持系统在干预家庭暴力中的作用
社区内的街道、居委会、派出所、医院、行政机构、妇联等群众团体、司法机构、调解机构和社区中的有关单位应该积极地帮助解决管辖区的家庭问题,同时在社区开展普法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社区氛围,从而在源头上杜绝家庭暴力的发生。
总之,预防消除家庭暴力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建立起真正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营造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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