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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013-03-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广西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241号)精神,完善柳州创新体系建设,加快打造一批创新能力突出、科研设施完备、创新人才集聚的柳州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柳州组织较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益性科研单位或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进行建设,二者互为补充,各有侧重。

第四条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益性科研单位建设的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系统性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相关领域科学研究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提供技术储备和科技支撑。

依托企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的发展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竞争前共性技术研究,研究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本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滚动发展”的建设原则,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设立专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方针、政策及有关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认定、培育重点实验室;

(四)组织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和检查,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管理,依据评估和检查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调整与撤销。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依据重点实验室管理要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三)为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提供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运行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计划,并为重点实验室提供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条件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相关问题;

(二)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三)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局做好检查和评估。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调整意见。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一条 根据柳州市发展需求,市科技局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重点实验室。

   第十二条 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国家、自治区、柳州市产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且相对稳定;研究目标明确,优势和区域特色明显。

(二)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其依托单位应是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

(三)具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研究实力较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自治区和柳州市重大科研任务。

(四)具有团结协作、结构合理、较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实验室人员相对稳定。

(五)具备与研究方向相适应的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用房相对集中。

(六)运行管理制度完善。

(七)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给予人财物稳定支持,实验室的运行经费及建设配套经费纳入依托单位的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并报送《柳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市科技局审查或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批准建设。

 第十四条  经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柳州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名称),并颁发统一牌匾。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负责组织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日常管理。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711名市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委员聘任当年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六十周岁。同一位专家不能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成员。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包括学术带头人、研究骨干、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骋用人员等。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人才培养,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科技队伍。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积极承担各级研究课题和开展市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为到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的市内外科技人员提供必要的研究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实验室条件建设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或自主研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应由专人管理,保障科研仪器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开放机制,设置开放课题,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成为本领域的公共研究平台。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服务行业,推动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的转化,在行业技术进步中发挥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及存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科研、教学单位开放。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应用,可形成专利的研究成果应先申请专利再发表论文。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在开展学术交流、项目合作、论文发表、成果宣传等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调整组织结构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后,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组织对重点实验室整体运行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

第三十四条 评估和检查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组织实施。评估和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等方面。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检查和评估的结果将作为市科技计划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重点实验室予以警告或撤销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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