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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2-10-22   柳州市科技局  

 

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柳政办〔2012234号文,市科学技术局特修订《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现印发给你们,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

                                                         O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柳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柳州市科学技术奖的三个类别奖项(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创新体系建设,营造鼓励创新和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加速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柳州建设。

  第四条 柳州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柳州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柳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柳州市科学技术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柳的公民、组织,或与在柳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组织。

  奖励办法第五条所称国家机关各级管理职能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

  第七条 柳州市科学技术奖是柳州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柳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为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主任1名。奖励办公室负责柳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在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柳州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的成果,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是指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中,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的成果,引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柳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的贡献。

  第十一条 推荐柳州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以下简称重大贡献奖)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柳州市科学技术奖各奖项一等奖或自治区、国家科学技术奖时间满3年(可以是上述获奖项目为基础的组合项目,但必须突出上述获奖项目的核心技术,组合的其他成果必须是上述获奖项目的核心技术延伸派生出的密切相关的成果);

  (二)获奖以后仍继续进行后续研发创新,并保持其成果的先进性;

  (三)推荐前仍在实施,并实现技术的重大创新或在科学理论上有重大突破或影响;

  (四)项目核心技术拥有知识产权,没有专利等知识产权纠纷;

  (五)对推动行业(学科)科技进步起重要作用,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柳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第十二条 重大贡献奖每年授奖项目1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单项授奖单位数一般不超过10个,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15人。

  第二节 技术发明奖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奖的奖励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核心技术,可延伸至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以及植物新品种权等。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称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十八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完成人。

  第十九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该项技术发明研究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技术发明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条 技术发明奖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10项,其中一等奖授奖不超过2项,一、二等授奖总数不超过5项。技术发明奖各等级授奖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

  第二十一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或者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技术开发类、推广应用类、社会公益类3个类别项目,分别按各类别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是指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中,通过集成和改进在技术上有所创新,在推广模式和方法上有创新和突破,使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在柳州有较大范围的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推广项目。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60项,其中一等奖授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20项、三等奖30项,一等奖授奖单位一般不超过7个,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二等奖授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三等奖授奖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以上。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所做出的技术创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区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已转化并创造较好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推广应用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及推广方法、措施有很大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很大促进,并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及推广方法、措施有大的改进或创新,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较大作用,并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较大覆盖面,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及推广方法、措施有较大的改进和创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一定作用,并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一定覆盖面,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社会公益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区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三十一条 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

  (二)审定专业评审组的认定结论;

  (三)评审柳州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四)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柳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1521人(单数)。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人。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柳州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奖励委员会委员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由委员所在单位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更换。

  奖励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能影响审定工作正常进行时,可以由资质相当的专家代替,并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权利。具体人选由奖励办公室提名,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三十三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奖励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对各专业(学科)领域的候选项目进行初评,奖励办公室汇总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提交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

  专业(学科)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本专业(学科)领域项目的组织评审工作;

  (二)负责综合本专业(学科)评审组初评专家的评审意见;

  (三)协助奖励办公室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处理。

  (四)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各专业(学科)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评审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奖励办公室认定。

  各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由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推荐项目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人选中提出。

  第三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专业评审组成员即为技术发明奖专业评审组成员。

  第三十六条 参加柳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三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一)、(二)所列推荐单

  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第三十八条 推荐单位推荐柳州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应当征得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同意,并填写由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项目完成单位应将项目的名称、主要内容、知识产权、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或者异议解除后方能推荐。

  第三十九条 推荐单位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荐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每项推荐项目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四十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柳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农药、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柳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四十二条 推荐柳州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在奖励办公室当年规定的截止日期前进行科技成果登记,获得柳州市科技成果登记号。

  第四十三条 同一技术内容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四十四条 同一技术内容项目已获得柳州市科学技术奖或者同级以上政府科学技术奖的,如无新的重大突破,不得再次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凡推荐柳州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同时推荐其他同级政府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五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柳州市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项目,如果该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须隔一年后方可重新推荐。

  第四十六条 通过评审、公告的候选项目要求撤回并经同意的,如再次推荐柳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必须隔一年以上。

  第四十七条 柳州市科学技术奖按行政隶属关系或任务来源逐级推荐。

  (一)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的报奖项目,向各委、办、局申报,审查合格后向市奖励办公室申报;

  (二)县、城区基层单位的报奖项目,向县、城区科技局申报,审查合格后向市奖励办公室申报;

    (三)国务院、自治区驻柳单位的报奖项目,可直接向市奖励办公室申报;

  (四)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报奖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联合向第一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申报。

  第四十八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五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

  经奖励办公室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推荐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单位。

  第四十九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上公布通过形式审查的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候选单位和候选人。

  第五十条 候选项目、候选单位和候选人如存在本细则规定不得推荐的情形的,推荐项目不提交评审。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五十一条 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监督。柳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柳州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通过形式审查的候选项目公布之日起15日内和通过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拟奖励项目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五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专家组或者其专家;专家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奖励办公室,不得组织讨论和转发其他专家。

  第五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第五十五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奖励办公室、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五十六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涉及候选项目的候选单位、候选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接到异议材料后,在异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提交评审或取消获奖资格。

  第五十七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单位、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五十八条 通过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有异议的拟奖励项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并解除异议的,可以授奖;逾期尚未处理完毕的,则取消该项目当年度获奖资格,待处理完毕并解除异议后,延至下一年度授奖;实质性异议内容成立或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1年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取消该项目的获奖资格。

  第五十九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奖励委员会对项目的异议有最终裁决权。

  第六章 评 审

  第六十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由奖励办公室组织相应的专业(学科)评审组进行初评,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项目由奖励办公室提交奖励委员会会议初选。

  第六十一条 初评采用网络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议评审,采取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奖励办公室负责制订柳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的评审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人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第六十三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评审程序及规则:

  奖励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项目进行质疑答辩,奖励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以记名方式投票产生。

  获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不含三分之二)通过。重大贡献奖初选候选项目超过3项的,实行两次投票。第一次投票按通过票数的高低前3项以差额形式进入第二次投票表决程序。

  第六十四条 柳州市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程序及规则:

  (一)网络评审。奖励办公室通过奖励专家库随机遴选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组成专家组,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以网络评审方式对候选项目进行评议和打分。奖励办公室综合汇总项目分值和评审等级后,以专业组为单位由高到低将项目进行排序。

  (二)奖励办公室依据各专业(学科)评审组评审结果进行综合汇总平衡,提出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奖励办公室可组织相关评审专家对推荐奖励的一、二等奖部分候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三)奖励委员会会议:奖励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奖励办公室关于奖励初评情况的报告,审定奖励办提出的奖励建议方案,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分别作出对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奖励项目的决议。其中,一、二等奖项目应由奖励委员会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三等奖项目应由奖励委员会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作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技术发明奖及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奖励项目的决议并公告后,要求撤回项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由推荐单位以书面方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

  第六十六条 柳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柳州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奖励委员会、专业评审组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七章 管理和处罚

  第六十七条 奖金的分配原则:

  (一)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分配,项目主要完成人员(荣誉证书获得者)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八十,其余部分发给参加项目工作的有关人员;

  (二)一个单位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人商项目其他成员提出分配方案,报单位领导批准发放;

  (三)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人商项目其他成员提出分配方案,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或项目推荐部门批准发放(必要时由推荐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第六十八条 奖金分配方案由批准单位报奖励办公室备案。

  第六十九条 奖金和证书由奖励办公室按规定直接转拨(转发)获奖项目单位。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项目,若第一获奖单位驻地不在柳州的,奖金和证书由项目推荐部门按分配方案发放。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或截留奖金、证书。奖金自拨出半年后仍未分配的,由推荐部门负责将奖金退回奖励办公室。

  第七十条 奖励委员会负责对柳州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柳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奖励办公室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奖励办公室。

  第七十二条 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奖励办公室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及网评专家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三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柳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尚未授奖的,由奖励办公室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奖励委员会审核,由柳州市科学技术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公开通报。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十四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个人骗取柳州市科学技术奖的,由柳州市科学技术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参与柳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由柳州市科学技术局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同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十六条 参与柳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柳州市科学技术局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十七条 对柳州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模糊宣传误导公众。获奖成果的应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

  对违反前款规定,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十八条 柳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相关记录由奖励办公室归档留存,任何单位及个人原则上不得查阅评审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由柳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起施行。柳州市科学技术局19986 10日印发的《柳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柳科奖字〔199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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