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政协概况 政协新闻 政协会议 领导讲话 委员风采 文学茶座  
  党派工商联 专委会工作 县区政协 提案工作 社情民意 柳州文史 委员博客 大 事 记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柳州招商 > 优惠政策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2-10-22   柳州市科技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911

  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柳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柳州市科学技术奖。柳州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速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柳州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柳州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柳州市科学技术奖不授予国家机关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和外国组织。

  第六条 柳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柳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柳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认定结论;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 3 年。柳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奖励委员会成员的人选,报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柳州市科技局。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柳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

  第二章  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十条 柳州市科学技术奖下设:

  (一)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二)技术发明奖;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的成果,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核心技术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四)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以下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的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从事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 1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

  技术发明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每年奖励项目一等奖不超过2项,一、二等奖不超过 5项,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项。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3 个奖励等级,一等奖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项、二等奖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0项、三等奖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0项。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

  第三章  推荐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推荐程序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推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申报。

  第十七条 受我市委托的市外或自治区的单位完成并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科技成果,符合条件的,由项目完成单位或者项目实施受益单位向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按项目所属行业向市有关部门申报推荐。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和证明材料。

  推荐单位对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成果,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未经自治区和市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的;

  (四)主要内容已经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

  第二十条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推荐参加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辅助服务工作的单位或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工作的人员,不能作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员。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不作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受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推荐作为国家有关部委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

  第四章  评审和授予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候选项目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业评审组初评,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项目由奖励委员会评审和决议;市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由奖励委员会根据初评汇总结果及综合评审结果,以会议形式作出市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奖励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决议应当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公众媒体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决议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超过30日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人民政府奖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授奖证书不作为决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 50万元。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为:一等奖 10 万元,二等奖 6 万元,三等奖 3 万元。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和奖励工作经费在市本级科学技术应用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并符合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推荐条件的项目,将择优推荐作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三十三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奖励活动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9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971日印发的《柳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柳政发〔200943号)同时停止执行。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