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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关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2012-10-22   柳州市商务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决定》(柳发〔201242号),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三次产业协调互动发展,推动我市由第二产业主导型城市向第二与第三产业共同主导型城市转型,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从2012年起,将外贸发展扶持资金、商贸流通发展扶持资金整合为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增加到4000万元,并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增加。除原外贸发展扶持资金用于扶持外贸稳定增长外,增加部分主要用于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融资贴息、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及快递、商务会展(中国东盟(柳州)汽车、工程机械及零部件博览会除外)、扶持服务业龙头企业、服务业统计调查及服务业发展考评奖励等。资金管理办法由市商务委商市财政局制定。各县区在本级财政预算内要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支持本区域服务业的发展。

   二、落实服务业发展规划。以服务民生、服务产业为重点,加快制定《柳州市现代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在城市规划修编时,重点考虑服务业的规划布局,引导商贸服务集聚区、物流园区、快递集散中心、商业网点、专业市场、中介服务集聚区、金融服务集聚区、文化体育产业集聚区的有序发展,确保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有效实施。

   三、优先保障服务业用地。落实服务业用地土地指标,在服务业用地土地挂牌招标中,优先考虑服务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确保土地用于发展服务业。加快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步伐,对城市中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十二五期间,每年从市本级用地指标中安排500-1000亩物流用地指标支持物流业发展,优先支持快递集散中心建设。

   四、实行税费优惠政策。积极争取服务业项目列入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物流业发展的精神,对注册地在柳州的物流企业登记在册的运输车辆减半征收城市路桥费。
   对注册地在柳州的新增限额(规模)以上的生产性物流业、生活性物流业、快递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社区家政养老业以及汽车服务业企业,从2012年到2014年,其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当年属地方留存部分的50%,下一年作为一次性的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
   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资源开办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涉及重新建设且无需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免征土地收益金。
   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服务业的有关政策,逐步实现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用水、用电、用气同价。

   五、强化金融服务。逐年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资本金额度,安排不低于30%的资金用于扶持中小服务业企业的发展,并执行与工业企业相同的费率。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办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业务。

   六、优化社会综合服务环境,聚集人气。扶持各类劳动者来柳创业。对注册地在柳州的新增限额(规模)以上的生产性物流业、生活性物流业、快递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社区家政养老业以及汽车服务业企业,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2012年到2014年,一次性给予企业2万元的养老保险补贴。
   加快十二五期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扩大学校招收能力。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持证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对户籍转入我市的外来人员子女,公办学校保障接收入学。

   
对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来柳就业,并参加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首次购买自住住房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后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完善持有《居住证》流动人口享受的公共服务权益,优化人口结构,吸引更多外来人员到我市落户。
  
合理进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在城市新区、乡镇等资源配置相对薄弱的区域开办医疗机构;启动柳州市全民健康一卡通项目(一期)工程,提高社会整体卫生资源使用效率、有效降低群众医疗卫生费用。

   七、增强服务业发展工作的执行力。完善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我市服务业发展的指导,研究制定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市商务委要切实承担综合协调职能,统筹推进全市服务业的发展,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及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县区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确保服务业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快县区服务业的发展。

   八、实施考核奖励。从2012年度开始,建立健全服务业发展评价与考核体系,将服务业增加值纳入县区政府重要经济考评指标体系,对服务业发展较好的县区、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营业收入和利税快速增长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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