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柳政发〔2009〕38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参保人员,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和2009医保年度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可在本市任意一家定点机构就诊购药。 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门诊需个人承担的费用、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以及其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在门诊或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 (一)门诊慢性病人群的门诊起付标准、个人支付比例、乙类药品和特殊检查治疗的个人先支付、大额比例、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以及使用其他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或治疗其他非门诊慢性病疾病的费用,可以从个人账户中支付; (二)未患有门诊慢性病的其他普通人群,在门诊或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从个人账户中支付; 三、调整门诊通道模式,由现在的按年龄和人员类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调整为按病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四、经确认患有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规定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累计达到400元后由统筹基金(含大额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部分费用:三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90%,一级医疗机构和一类药店95%。其他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可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全部由个人支付。 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出台《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组织社会医疗保险专家确认病种,对应每个病种划定必须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使用规定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 五、门诊慢性病人员在门诊使用特殊药品和特殊检查治疗的,其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比例为5%。 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住院时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支付比例调整为: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统筹 个人 统筹 个人 统筹 个人 在职人员 82% 18% 87% 13% 92% 8% 退休人员 84% 16% 89% 11% 94% 6% 重病人员 85% 15% 90% 10% 95% 5% 七、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定点机构采用“服务项目结算、定额结算及单病种结算”相结合的方式结算医疗费用。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柳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新结算办法出台后原《柳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柳政发〔2005〕40号)停止执行。 八、2009医保年度缴费问题 (一)2009医保年度计算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的增长率为13%。 (二)2009医保年度老红军、离休人员、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经费按29000元缴纳。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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