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劳社字〔2009〕9号
全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减轻企业压力稳定就业局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国家税务局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 九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就业 通知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3月9日印发 |
校对人:李红英 (共印份)
柳州市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当前经济形势
减轻企业压力稳定就业局势实施办法
全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和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08〕117号文件精神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压力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意见》(桂劳社字〔2009〕16号)精神,结合柳州实际,现制定我市应对金融危机具体实施办法,尽最大努力减轻我市企业压力,稳定就业局势。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
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按程序核准后,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参保职工正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收支平衡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按以下原则分别实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降低50%,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变;
对经费来源为非财政拨款的参保单位和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原缴费费率基础上降低10%;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在原缴费费率基础上降低10%;
对于安全生产形势良好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降低20%;
市属六县企业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费率可在15%的幅度内、生育保险费费率可在30%的幅度内降低,具体降低比例由各县根据实际确定。
上述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费率的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养老保险费费率不降低。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含12个月)的基础上,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仅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项,补贴标准按照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进行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进行补贴。上述两项补贴,同一家困难企业只能申请享受上述政策中的一项政策,已享受缓交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上述两项补贴由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贸(国资)、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展多渠道多形式就业
结合《就业促进法》制定和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将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残疾人等各类城乡劳动者纳入就业政策的扶持范围。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结合我市实施“全民创业”计划,通过开展面向各类劳动者的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和融资服务、享受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等措施,提高劳动者创业技能,降低劳动者创业门槛。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享受最高额度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在2年内享受政府全额贴息,同时推行免反担保措施,切实降低反担保门槛,为其自主创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和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予以重点支持。小额担保贷款具体实施办法由人民银行、财政、劳动保障三部门另行制定。
五、实施特别的职业技能培训计划
充分发挥职业培训对于促进全方位就业和服务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作用,围绕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各类劳动者的就业需求,依托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期限,加大培训投入,提升培训能力,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能力,努力保持全市就业局势基本稳定。主要采取四类培训:
(一)对困难企业职工开展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
组织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指导企业制定和完善职工培训计划,依托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技工学校组织实施。对培训合格的,按照不超过500元/人的技能培训进行补贴。具体操作程序参照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市中小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专项活动的通知》(柳劳社字〔2008〕102号)执行。困难企业如申请在岗培训补贴,则不能同时申请本方案中的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内。
(二)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实用技能培训
对失去工作返回家乡的农民工,根据其转移就业要求和劳务输出意愿,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培训。紧密结合当地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开工建设项目的需求,重点围绕国家支持的铁路、交通、建设、电力及灾区建设等领域以及劳务输出的订单需求,组织相应的培训项目,提升农民工技能水平。对有技术和资金,并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加强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返乡农民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三)对城镇失业人员开展技能就业培训
对城镇中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在城镇继续找工作的失业农民工),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失业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3至6个月的再就业培训。要紧密结合当地重点拓展的就业领域、符合产业调整政策的行业和需要发展的职业(工种),重点开发面向城市社区就业的服务类技能培训项目,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和手段,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适用性。对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生,要结合其专业背景,组织其参加相关领域的技能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提高其就业能力;对有创业意愿和需求的失业人员,组织参加创业培训,促进其自主创业。对上述人员开展培训所需的资金,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贴。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选择到中等职业(技工)学校就读的,可给予一个月的失业金领取地最低工资标准150%的补贴,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四)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技能储备培训
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组织其参加6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措施,扩大技工院校招生规模,加大校企合作力度,通过订单、定向培训等方式,强化职业技能实训,有计划地加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后备技能人才。对上述人员开展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六、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努力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
充分发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对需要就业服务的各类城乡就业群体,尤其是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就业政策咨询、提供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一条龙”服务,大力开展就业援助系列活动、春风行动系列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并根据目前形势,将人力资源市场招应聘活动日常化,将每周3次的人力资源市场招应聘活动调整为每天1次,为各类城乡就业群体提供优质、高效和便捷的就业服务。
七、企业和职工双方共同协定,妥善解决支付经济补偿问题
积极鼓励和引导困难企业和职工依法平等协商,对于困难企业经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通过企业与工会或职工双方共同协定,可在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协议。
八、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
“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
(二)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
(三)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四)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五)自治区和柳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困难企业认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税务、经贸、国资和环保等共同参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需向市经贸、财政和税务部门上报企业生产、经营、销售情况报告,提供财务报告和统计报表;向市劳动保障部门上报职工总数、在岗职工数量、裁员情况以及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的报告和统计报表;由市环保部门认定该企业是否符合我市环保要求。同时,企业需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在政策享受期间,每月向上述部门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九、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延期缓纳社会保险费条件需要缓缴的缴费单位,应当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有关材料:1.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书面材料;2.全部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及当前货币资金余额情况;3.提交申请前3日内的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据;4.资产负债表或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5.申请当月应付职工工资汇总表或明细表;6.支出预算。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缴费单位缓缴申请后,对缴费单位申请缓缴的理由和依据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要求缴费单位填写《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1)。
(三)《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批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后,经市、县劳动保障部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同)、财政部门审核和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复核,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附件1:
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批表
缴费单位: 金额单位:元
经济类型 |
|
申请缴纳期限 |
年 月至 年 月 |
申请缓缴
社会保险费金额 |
养老保险 |
失业保险 |
医疗保险 |
工伤保险 |
生育保险 |
合计 |
|
|
|
|
|
|
申请缓缴理由 |
(公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意见 |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县级劳动保障
部门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县级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市级劳动保障
部门复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市级财政部门
复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市级人民政府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
审批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