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2.1.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1.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2.1.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2.1.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1.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2.1.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申报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公司章程(原件);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4、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5、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0、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1、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3、其他有关文件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提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2.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说明: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3.初审:材料合法、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出具《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呈审查人员(2 个工作日) 4.审核:审查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将材料呈局领导。(2个工作日) 5.审批:局领导对已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批,签发同意成立的意见。将材料转交窗口受理人员。(1个工作日) 6.审批同意的,出具《缴费通知书》交申请人。审批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单》,并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将有关材料归档。 7.申请人执《缴费通知书》至银行缴费,并接银行《收款通知书》。 8.窗口办理人员出具《准予许可通知单》,发放营业执照给申请人。 9.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收费标准:
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按其注册资本总额0.8‰收取; 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其超过部分按0.4‰收取; 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其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副本10元/份。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天):5 法定时限(天):25
办理依据:
1.1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1.2办理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第五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五十三条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五十五条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第十条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五)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一条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二条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三)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除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条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二)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三)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四)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六)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1.4收费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发的行政性收费《收费许可证》(证号:A024005、A02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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