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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指南
2008-12-15     

 

申报条件:

申请股份有限公司
申办资格:(设立)
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5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6
、创立大会即第一届股东大会纪要(全体发起人盖章);
7
、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8
、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
9
、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盖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企业盖章);
10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
2)法定代表人的暂住证复印件(指外省市身份证);
11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2
、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13
、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14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
15
、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6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8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提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2.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说明: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3.初审:材料合法、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出具《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呈审查人员(2 个工作日)
4.审核:审查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将材料呈局领导。(2个工作日)
5.审批:局领导对已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批,签发同意成立的意见。将材料转交窗口受理人员。(1 个工作日)
6.审批同意的,出具《缴费通知书》交申请人。审批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单》,并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将有关材料归档。
7.申请人执《缴费通知书》至银行缴费,并接银行《收款通知书》。
8.窗口办理人员出具《准予许可通知单》,发放营业执照给申请人。
9.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收费标准:

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按其注册资本总额0.8‰收取;
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其超过部分按0.4‰收取;
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其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副本10/份。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5
法定时限()25  

 

办理依据:

1.1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1.2办理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
第五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五十三条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五十五条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1.3
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公司住所证明;(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二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六)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公司住所证明;(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4
缴费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字(20006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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