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2.1.1.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1.1.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2.1.1.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2.1.1.4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2.1.1.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1.1.6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2.1.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书 投资人身份证明及相片两张 企业住所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以及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2.窗口受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说明: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3.初审:材料齐全的,窗口受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并签署受理意见后将所有材料呈审查人员(2个工作日) 4.审查及现场勘查: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查,并负责对经营场所进行勘察,无误的签署审查同意意见,将签署审查意见的所有材料呈科室负责人审核。(2个工作日) 5.审批: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无误的签署核准意见。将签署核准意见的所有材料交给窗口受理人员。(1个工作日) 6.申请核准发照的,打印《营业执照》(正、副本),并出具《缴费通知书》交申请人,同时打印《出件通知书》,并将有关材料交申请人 7.不予登记的由受理人员打印《出件通知书》并将所有材料退回申请人。 8.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收费标准:
开业注册登记费240元/户,副本10元/份。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天):5 法定时限(天):15
办理依据:
1.1事项设立的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1.2办理程序的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1.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1.4收费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发的行政性收费《收费许可证》(证号:024007-1、024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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