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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指南
2008-12-15     

 

申报条件:

1.1是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1.2
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1.3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报材料: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经营场所证明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表》以及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2.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注:材料不齐全的,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3.受理:材料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送审查员。(2个工作日)
4.审查及实质性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至少两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签署核查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登记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将材料转交核准员。(2个工作日)
5.核准:核准员在《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登记审核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将办理结果及相关材料交窗口办理人员。(1 个工作日)
6.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收取个体登记费,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7.不予登记的,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
8.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收费标准:

开业登记费20/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天):5
法定时限(天):30

 

办理依据:

1.1事项设立的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职责:“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申请经营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应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1.2办理程序的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受理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查验有关证明,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应将有关文件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1.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经营工业、 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第七条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收费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1994年1月5日通告桂价费字(2002)45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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