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调动各部门、各单位的积极性,确保我市招商引资任务的完成,全面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柳州市委员会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建设开放型经济的实施意见》(柳发〔2006〕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的考核
(一)我市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包括“市外境内资金”、“直接利用外资”和“间接利用外资”任务,由市人民政府在自治区下达给我市的任务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逐年确定并分解下达。
(二)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市统计局、招商局、商务局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统计规定负责“市外境内资金”、“直接利用外资”任务指标的统计。
(四)间接利用外资是指我市利用各类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及用其引进技术、设备等,其确认以中外双方签订的贷款、技术、设备等商务合同为准。
市统计局、发改委、财政局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统计规定负责“间接利用外资”任务指标的统计。
(五)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并与年终文明机关考核、年度目标管理奖惩挂钩。
第二条 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的奖励措施
(一)完成“市外境内资金”年度目标任务的奖励
1.各县区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市外境内资金”年度目标任务100%~130%(含100%)的,分别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完成目标任务130%~170%(含130%)的,分别给予13万元人民币奖励;完成目标任务170%以上(含170%)的县区,分别给予16万元人民币奖励。
2.柳州高新开发区、阳和工业新区和各控股公司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市外境内资金”年度目标任务100%~130%(含100%)的,分别给予8万元人民币奖励;完成目标任务130%~170%(含130%)的,分别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完成目标任务170%以上(含170%)的,分别给予12万元人民币奖励。
3.对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全市“市外境内资金”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人员,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通过评定一、二、三等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给予奖励。完成年度目标任务100%~130%(含100%)的,奖励总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完成目标任务130%~170%(含130%)的,奖励总金额为60万元人民币;完成目标任务170%以上(含170%)的,奖励总金额为70万元人民币。
(二)完成“直接利用外资”年度目标任务的奖励
1.各县区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直接利用外资”年度目标任务100%~130%(含100%)的,分别给予8万元人民币奖励;完成目标任务130%~170%(含130%)的,分别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完成目标任务170%以上(含170%)的,分别给予12万元人民币奖励。
2.柳州高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和各控股公司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直接利用外资”年度目标任务100%~130%(含100%)的,分别给予6万元人民币奖励;完成目标任务130%~170%(含130%)的,分别给予8万元人民币奖励;完成目标任务170%以上(含170%)的,分别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
3.对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全市“直接利用外资”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人员,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通过评定一、二、三等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给予奖励。
完成目标任务100%~130%(含100%)的,奖励总金额为30万元人民币;完成目标任务130%~170%(含130%)的,奖励总金额为35万元人民币;完成目标任务170%以上(含170%)的,奖励总金额为40万元人民币。
(三)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全市“间接利用外资”年度目标任务,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对在我市间接利用外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人员,通过评定一、二、三等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予以奖励。奖励总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奖励资金来源
以上各项奖励资金,从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简表
一、企业所得税30%
(一)减低税率征税
⑴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⑵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定期减免税规定
1.免二减三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免五减五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先进技术企业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产品出口企业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⑴减半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⑵企业如果同时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两种优惠,企业可选择享受两种优惠中的任何一种优惠;对于先进技术企业延长三年减半征税期满后,如符合产品出口企业条件的,仍可享受减半征税优惠。
(三)区域性优惠政策
1.中西部地区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及国务院批准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免二减三”及先进技术企业延长三年减半征税期满后3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本项税收优惠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2.西部地区
⑴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⑵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且经营期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鼓励投资的政策
1.再投资退税
⑴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
⑵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按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追加投资减免税
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即享受生产性企业“免二减三”、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征税、先进技术企业延长三年减半征税、港口码头建设企业“免五减五”的优惠):
⑴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⑵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3.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4.投资分回利润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五)其他优惠政策
1.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农、林、牧业和边远地区企业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3.软件产业及集成电路产业
⑴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及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⑵企业购进软件,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⑷自2002年1月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⑸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4.外商投资企业向西部地区投资
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向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二、地方所得税3%
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免征地方所得税:
⑴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的企业;
⑵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
⑶先进技术企业,或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企业;
⑷在国家级旅游城市、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发区、边境开放城镇、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开发区和贫困县投资举办的企业;
⑸农、林、牧、渔业的企业;
⑹在广西转让省级以上(含省级)专有技术等科研成果的所得;
⑺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当年利润不满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⑻建设和经营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的企业。
增 值 税
购买国产设备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中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在国内采购的设备可全额退还增值税。
软件产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注:
1.本表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免进出口环节税收的优惠政策。
2.本表汇编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表中未列明的其他政策内容均按全国统一规定执行。
3.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优惠政策期满后,10年内柳州市给予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的50%的补贴。
4.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⑴机械制造、电子工业;⑵能源工业;⑶冶金、化学、建材工业;⑷轻工、纺织、包装工业;⑸医疗器械、制药工业;⑹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⑺建筑业(包括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平整土地的);⑻交通运输业[包括搬家、搬运业务,不含客运、函件物品(特快)传递业务];⑼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不包括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普通仪器、仪表的维修);⑽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①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 ②饲养、养殖(包括水产品养殖)、种植业(包括种植花卉)、饲养禽畜、犬、猫等动物;③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④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⑤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改造投资业务;⑥污水、垃圾处理业。(以上行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
5.专业从事下列行业的企业,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⑴室内外装修、装璜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包括从事电梯、电扶梯安装,对粗装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地面、表面铺装、门窗等设施安装);
⑵广告、名片、图画等制作业务和书刊发行;
⑶食品加工制作,主要是用于自设餐饮厅或铺面销售;
⑷家用电器维修和生活器具修理;
⑸土地开发经营和建造商品房出售;
⑹购进商品的简单组装、分装、包装、清洗、挑选、整理后出售,未改变原商品的形态、性能、成分的;
⑺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价格等的委托检验、鉴定、认证等业务;⑻邮电通信业;
⑼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
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