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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柳州市委员会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
2008-05-07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定》(桂发[2003]17号)、《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桂发[2003]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优化投资软环境年活动的通知》(桂政发[2004]26号)等文件精神,更好地促进我市对外开放工作环境的改善,现提出关于对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完善柳州市投资投诉中心工作职责

在市招商局设立的市人民政府投资投诉中心,负责统一协调、承办全市对投资软环境问题的投诉。投诉中心的职责是: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投资软环境投诉事宜;对投诉的问题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行使对投资软环境投诉事宜的督办职能;协调纠正影响投资软环境建设的不正之风,组织查处严重损害投资软环境的违纪违法案件。投诉中心设立投诉信箱,并向全市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二、规范程序,加快对投资软环境投诉问题的办理

1.凡有损害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妨碍改善外来投资环境的行为均可以对其投诉。投诉内容应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的事实、理由和请求等具体事项。投诉人可通过约见、电话、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2.投诉中心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对不予受理的投诉,投诉中心应当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自确定受理之日起,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一般性投诉事项,10个工作日办结。投诉中心转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投诉件,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投诉中心。

对情况复杂、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投诉事项,15个工作日办结。投诉中心可以直接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负责承办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落实解决投诉的问题,并答复投诉中心。对重大、复杂的投诉事项,20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经投诉中心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4.办理投资软环境问题投诉必须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着落(未署名或无联系地址、电话的除外),办理结果由投诉中心统一回复,确保投诉问题得到切实解决。5.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投诉机构或执法监督部门申请复核。

市监察局举报中心、市行政审批投诉中心、市直机关工委机关作风投诉中心分别履行正常的对国家公务员的投诉、行政审批投诉、机关作风投诉的承办职能,涉及投资软环境问题投诉的,按办信接访程序直接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抄送市投资软环境问题投诉中心。

三、严格执行有关纪律规定,强化对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

1.建立健全考核评议机制。每年要组织开展1-2次改善投资环境情况的考核评议(具体评议办法由市招商局会同市监察、人事部门制定),评议结果作为对外开放工作奖罚的依据。

2.加大对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等行为的监督和违法违规过错责任人责任追究力度。重点查处和纠正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以权谋私等涉软问题,对在投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对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桂纪发[2003]22号)及中共柳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柳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错行为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试行)》(柳发[2004]23号),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3.投诉中心负责督促交办投诉事项的办理和处理意见、处理决定的执行。对不按规定办理交办投诉事项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投诉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决定的部门和单位,经主管单位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投诉中心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4.投诉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拒绝、阻碍投诉中心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视情节轻重,依纪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或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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