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工商发【2005】185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巩固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切实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富民兴桂新跨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制订如下措施:
一、深化改革,降低门槛,优化政策环境
1.除法律法规和政策限制的人员外,自然人可凭国内居民身份证申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受户籍限制。留学归国人员可凭有效中国护照申请登记。
2.投资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达不到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允许在3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可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10%,最低不少于3万元。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私人投资并控股的企业组建集团公司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5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放宽到1000万元。
4.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的,公司股东可以用股权作价出资。股权作价出资应当经过评估,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
5.对正在申办前置审批或正在筹建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先办理登记注册,核发注明经营范围为“××项目筹建(取得许可证或专项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有效期为3个月至1年的营业执照。
6.投资者以经过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7.企业(投资公司除外)的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以上,或从事科研、咨询服务行业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万元以上,可申请直冠“广西”名称。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项目企业;年出口额达到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持有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企业;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企业;产品属高科技的企业以及国有科研机构,申请直冠“广西”名称不受注册资本限制。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按大类或中类核定经营范围,需经前置审批的项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未能提交相关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书的,应在经营范围中作出限定。
9.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登记注册时,无法提供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的,可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凭据办理。
10.具备投资条件的社团法人、事业法人、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与外商共同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1.外商投资(含港澳台)企业转为内资企业,原企业注册资本(金)已投足,变更企业类型时不涉及注册资本(金)增减的,不需重新提交验资报告。
12.简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放宽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有效期限的限定;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驻在期延期的,不再要求提交外国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活动情况报告;中国籍人士担任代表的,不再要求提交《人员聘任合同》。
13.实行个体工商户分层登记管理。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委托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和年度验照。
二、加强引导,创新措施,优化经营环境
14.支持、引导农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入股兴办非公有制企业。对在农村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流动性小商小贩以及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注册,免收各项工商行政管理收费。
15.积极做好服务“三农”工作。指导农产品流通、加工企业与农业种养大户、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签订履行种养合同,引导发展“订单农业”;培育发展农产品经纪人和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对农民季节性从事农产品流通中介服务和经纪活动的,免于工商注册登记,免于申办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手续,免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项规费。
16.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组改制。国有、集体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以企业净资产作价出资。非公有制企业及自然人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可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原企业在改制前有效的各种前置审批手续,改制后可继续使用,并在有效期届满前依法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续。
17.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士兵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为1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18.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到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于办理核转手续。企业申办连锁经营,应设立门店的最低限额减少为3个。
19.积极开展中国驰名商标推荐和广西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为企业申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提供咨询服务,支持企业通过异议、评审、案件等各种程序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20.鼓励、引导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推行“公司+农户+商标”经营模式,推动农业品牌化战略实施。
21.允许企业以商标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以商标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最高可占企业注册资本(金)的25%;持广西著名商标投资入股的,可放宽至30%;持中国驰名商标投资入股的,可放宽至40%。以商标作价出资应当经过评估,并经全体投资者确认。
22.依法保护外来投资企业商标专用权。外来投资者在广西设立的企业拥有自主权、具有独创性且在区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出现被侵权严重、与其他权利冲突等情况的,商标权利人可申请破格认定为广西著名商标。
23.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广告企业。积极提供信息服务,为外商投资广告企业与区内强势媒体、广告公司和生产型企业实行“强强合作”牵线搭桥,促进我区广告业水平的提高。
24.深入开展“走百访千”工程,完善和落实企业、个体工商户联系点制度,对联系单位实行跟踪服务,对部门职权内的问题及时帮助解决,职权以外的问题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促进解决。
25.全面实施“合同帮扶工程”。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公示活动,引导企业提高诚信意识;运用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等手段,帮助企业吸纳资金;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指导企业规范契约行为。
26.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统计信息的综合利用,做好定量和定性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为政府决策以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资提供服务。
三、标本兼治,科学监管,优化市场环境〖KH*2〗〖HT〗
27.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农资、机动车以及商业欺诈、传销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在统一、开放的市场自由流动。 28.加强12315申诉举报网络建设。强化12315依法受理、现场咨询、分流督办、及时反馈等基本职能,建立消费提示警示、快速反应、综合执法机制。在社区、乡村、校园、厂矿、市场建立12315联络站点,扩展和延伸12315的服务功能。
29.以中国驰名商标、广西著名商标、涉外商标、涉农商标为重点,加大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建立政企联手打假维权机制,严厉查处伪造、冒用注册商标行为。
30.以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房地产等商品和服务广告为重点,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建立健全广告监测网络和广告案件督办机制,实行长效监管,净化广告市场秩序。
31.完善以食品安全为重点的商品准入制度,引导经营者建立商品质量购销查验登记制度、重要商品市场准入备案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完善市场监测机制,建立商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确保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
32.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以教育为主,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大、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严厉惩罚。
33.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先行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警示后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①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
②因不可抗力或确有其他免责理由,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③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从事非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经营活动的;
④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不一致的。 34.推进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全系统联网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守信企业激励机制、警示企业预警机制、失信企业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企业淘汰机制。
35.简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手续。对连续3年以上(含3年)无违法违章行为,并获得诚信称号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需提交年检报告书或验照登记表以及涉及前置审批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可直接办理年检、验照。
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优化法制环境
36.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营行为,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干预。
37.工商执法人员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专项检查按规定分类进行,可合并的检查合并进行;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日常检查,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签名留置给对方,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38.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作出书面处罚决定。
3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法》有关听证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在作出数额较大的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前,也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0.实行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对较大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办结半年后由非原直接办案人员进行回访,检查案件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听取当事人对执法人员执行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的反映。
41.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行政执法办案中,严禁违法预先收取当事人的罚没抵押金、保证金。
42.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认真做好案件的核审、听证、复议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对不按程序办案、滥施处罚、野蛮执法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43.落实错案追究制和行政赔偿追偿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错案责任人追究责任和进行追偿。
五、转变作风,加强监督,优化政务环境
44.实行政务公开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公开本单位及内设机构的职能职责,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投诉须知等内容,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45.实行首办负责制。首办责任人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或所需提交的材料;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告知到相关部门办理。
46.实行限时办结制。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当场作出予以登记的决定;名称查询即时办结。
47.实行延时服务制。对时限要求紧迫的事项和重大事项,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实行延时服务,不受下班时间限制。
48.实行“一站式”服务制。涉及同一项目、同一市场主体申请办理的工商业务,各内设机构要加强沟通,同步办理;具备条件的,要将工商部门的审批职能,全部集中在一个大厅内办理。
49.实行“一审一核”制。属于一般程序的登记注册事项由窗口经办人员受理审查后,交登记部门负责人核准;属于简易程序的登记注册事项由窗口经办人员直接审查核准。
50.实行现场服务制。对于边远地区,乡镇工商所要上门注册、上门年检、现场验照,或在农村集市设立临时办公场所,方便企业和群众就地或就近办照、办证、办事。
51.实行互联审批制。依托当地政务审批中心,推行“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审批方式。
52.坚决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费;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任何罚款,执法人员都必须出示和说明依据及标准;禁止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摊派各类报刊、杂志;不得接受各类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委托,代收会员费、咨询服务费,不得将此类收费及各种专业培训作为办理证照和年检验照的条件。
53.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在3年内全面实现网上法律法规查询、各类表格下载、企业登记和年检等网上申报和受理。
54.支持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作用,依法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支持各级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商标协会、广告协会的作用,指导会员单位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
55.建立健全优化投资环境工作责任制,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其他领导抓好分管工作。加强对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把工作作风、服务质量、服务效率作为单位和个人年终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进行考评。
56.加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整治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建设,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查办和回复制度。严格实行“一次查实待岗”制度,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因作风粗暴、故意刁难、推诿扯皮以及“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投诉中心查实,责令停职检查,按有关纪律规定,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