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和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制度及经办流程
各地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结合医保基金专项审计和专项检查等反映的突出问题以及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不断健全医保异地就医管理制度,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和经办流程。经办机构要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和制约,严格执行费用结算审核制度、流程和标准,以异地就医费用结算为审核重点加大监控力度。
参保地经办机构要按照规定做好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工作,引导参保人员合理有序就医。就医地经办机构要将异地就医人员纳入本地统一管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智能监控系统,将异地就医费用纳入就医地监控范围。对于已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地区,要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统一和规范经办业务流程,加强基层经办审核能力建设,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各类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切实提高基金的使用效能。
二、大力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建立完善国家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与各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现对接,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不断扩大纳入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人群范围,逐步减少个人垫资和事后报销方式,从根本上遏制不法分子采用虚假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违规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协议管理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将异地就医纳入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纳入对医疗机构的考核指标,细化和完善协议条款,明确在医疗机构确定、医疗信息记录、医疗行为监控、医疗费用审核和稽核等方面提供与本地参保人员相同的服务和管理,保障异地就医人员权益。要指导和督促医疗机构按照协议要求,及时向经办机构传输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不得篡改作假。
四、加快健全异地协作协查机制
参保地与就医地经办机构要积极建立健全异地就医经办管理协作机制,协同做好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就医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协查责任,主动支持配合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开展异地就医核查或者案件调查,并督促相关医疗机构协助配合,共同做好医保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查处工作。为加强对暂未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人群的医疗服务监管,以异地就医人员持票据报销为核查重点,通过信息化手段,支持就医地和参保地定期交换就医费用信息,对异地就医费用进行核查。
五、加大各方联动打击医保违法违规行为力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医保监督,依法依规依约查处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对于违反协议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经办机构要按照协议约定,根据违约情节轻重,采取约谈、拒付费用、暂停结算限期整改和终止协议等措施,并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于涉嫌犯罪的,要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坚决打击和遏制欺诈骗保等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加快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案情通报和信息共享,健全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增强震慑力和强制力。要建立健全与审计、财政、卫生计生、药监、价格等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要加强宣传教育,适时公布查处的重大医保违法违规案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参保人员、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自觉遵守医保法律法规,鼓励支持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医保监督,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监管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信息综合管理机构、经办机构要健全内部协作机制,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地在工作中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并认真研究,妥善解决,保证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