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警示案例
2013年4月6日柳州市融安县司法局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将社区矫正人员莫某移交柳州市第一看守所,进行收监处理。
莫某(外号黄毛),男,广西融安县浮石镇人,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12月1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3年元旦期间,莫某到浮石司法所报到,但因元旦放假,司法所工作人员没有上班,其把法律文书留在浮石镇政府后外出。融安县司法局接到浮石司法所汇报后组织查找,经查其当时在河池市帮老板开钩机,于是督促其到融安县司法局报到。2013年1月31日,莫某到融安县司法局报到,但他表示因父母均在柳州打工,其在融安浮石没有房屋居住,自己也想在柳州打工维持生活。鉴于此,矫正股工作人员建议其到柳州市柳北司法局接受矫正,其本人表示同意。融安县司法局矫正股帮助其与柳北司法局联系协调相关事宜,经协调,柳北司法局同意接收莫某到该局接受矫正,并通知他持相关证明到该局报到。但他始终没有到柳北司法局报到,融安县司法局矫正股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催促其去报到,他均以各种理由拖延。2013年3月22日,融安县司法局依法对莫某进行警告处理。但他依然不知悔改。不仅不到司法局报到,还于2013年3月27日1时许在广西柳州市某宾馆内吸食毒品“冰毒”,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鉴于以上事实,2013年4月1日,融安县司法局依法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莫某缓刑的建议书。同月2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撤销莫某缓刑四年的部分,对其进行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莫某能判缓刑实属不易,是鱼峰区人民法院法官极力做受害人家属工作情况下才争取得来的,但他并不珍惜,漠视社区矫正机关对他的监管和帮扶教育,最终自食其果。前车之覆,后车之鉴,莫某的案件给所有社区矫正人员敲响了警钟。
(柳州市司法局基层科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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