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首例“扒窃入刑”案判决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作了修改,将“扒窃”写进了刑法条文,纳入盗窃罪的罪状列举之中。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缺乏对扒窃行为的明确界定等原因,各地在司法实践中对“扒窃入刑”还存在争议。12月9日,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对在公交车上扒窃一部价值百余元手机的覃某某作出一审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此案成为柳州市首例“扒窃入刑”案件。法院一审宣判后,覃某某认罪服法,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