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首例汽车飞抢致人死亡案主犯被执行死刑
11月30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柳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对罪犯何某执行死刑。何某利用盗来的一辆越野汽车,并与同伙趁夜间实施飞车抢夺,结果导致一名女受害人颅脑重伤死亡,制造了轰动柳州的首例汽车飞抢致人死亡案。何的同伙李某某、韦某某和熊某某等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曾因敲诈勒索罪在2001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3年4月刑满释放。被告人何某于2008年6月至7月间,纠集被告人李某某、韦某某、熊某某等人在柳州市航银路江夏大酒店吸食毒品。为获取毒资,经预谋后,由何某驾驶其盗窃所得的越野小汽车在柳州市实施“飞车”抢劫、抢夺及盗窃作案。在此之前,李某某、熊某某等还结伙盗窃他人财物。2008年7月16日晚,何某驾驶这辆偷来的越野汽车,搭着同伙李某某、韦某某寻找作案目标;他们行至和平路柳州运输职业技术学院往柳工方向约50米路段时,对驾乘电动车的女子李某和翟某实施抢夺。在抢夺翟某的挎包时,翟某被拉下电动车,头部撞地,颅脑严重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也受了轻伤。此案发生后,柳州警方于2008年7月22日将何某抓获,随后他的同伙韦某某、李某某、熊某某相继落网。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李某某明知强行夺取他人财物会造成他人伤亡,仍然实施抢夺,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这种暴力是同时针对受害人人身安全的、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暴力,已成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加上何某、李某某、韦某某实施飞车抢夺,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社会恐慌,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2009年9月,柳州中院一审作出判决,以抢劫罪、盗窃罪和抢夺罪,决定对何某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决定对李某某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韦某某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执行有期徒刑13年,罚金2.2万元;熊某某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何某等人还要共同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3.68万余元。一审判决之后,何某提出了上诉,经自治区高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在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程序之后,柳州中院依法对何某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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