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中院赴宁夏为我市企业执行回款560万
近日,柳州中院执行局针对一异地被执行人企图规避执行的行为,积极争取上级法院支持,承办法官与自治区高院、本院院领导5次远赴宁夏,多措并举,努力协调,案件执行取得阶段性进展,为我市企业追回债务560万元,保护了企业的合法利益,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恒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某等4人买卖合同一案,在立案执行后,曾由柳州中院杨晓春副院长、贾震局长率及承办法官赶赴银川异地执行,在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在协议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债务,柳州中院依法查封了执行和解协议中保证人恒联二汽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被执行人毫无履行债务的诚意,对执行法官采取刻意回避的态度,也拒不与银川市土地储备局签订补偿协议,致使安置土地一直未登记到恒联汽贸公司名下,无法进行司法处置,从而达到阻挠法院执行的企图。承办法官先后采取将被执行人负债情况记入银联征信系统及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等威慑措施,希望能够促使被执行人转变态度、积极配合,但收效甚微。当承办法官决定对已查封的保证人恒联二汽公司名下的不动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却又发现该查封物已被当地法院拍卖,必须报请上级法院协调解决执行争议,案件执行工作被迫陷于停顿。
在解决争议后,承办法官又与银川市土地储备局进行多轮来回磋商,促使该局最终于2011年8月26日做出《关于宁夏恒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置土地的补偿决定》,将恒联汽贸公司的9.348亩安置土地交宁夏中房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夏中房公司)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开发管理,由宁夏中房公司按照评估价格每亩50万元对恒联汽贸公司进行货币补偿。此后,承办法官趁热打铁,又组织申请执行人柳工股份公司与宁夏中房公司进行协商,使宁夏中房公司书面同意将补偿费用每亩增加10万元。2011年9月,承办法官根据宁夏中房公司提供的开户银行及账号,从该公司银行账户内将补偿给被执行人的款项5608800元扣划回本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给予了高度评价。
(市中院 韦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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