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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法院适用诈骗罪新规定审结一手机诈骗案
2011-09-18 13:23:00     

鹿寨法院适用诈骗罪新规定审结一手机诈骗案

 

   由“两高”联合发布并于201148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针对目前大量存在的利用电话、短信诈骗,被骗者难以查实、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对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或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95日,鹿寨县法院首次适用该解释新规定,对一起手机团伙诈骗案作出了一审宣判,分别判处钟某等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分别处以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149日至421日期间,被告人钟某、邓某、钟某伙同“阿起”,在鹿寨县“阿起”租住的房屋内,用“阿起”提供的手机、联通手机卡、充值卡、陌生人电话号码资料、地图等作案工具,通过打陌生人电话,诱使受害人说出与被告人声音相似的熟人,被告人立即对号入座,并告知受害人过两天要去受害人那里玩,此后被告人再次打电话声称自己在去受害人的路上发生车祸或嫖娼、赌博被抓等各种理由,谎称身上的钱不够,诱骗受害人汇款至指定账户,来骗取现金。三被告人共拨打陌生人电话2630次。其中,被告人钟某和拨打陌生人电话716次,被告人邓某拨打陌生人电话1192次,被告人钟某和“阿起”拨打陌生人电话722次。至案发时共骗得现金1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拨打陌生人电话实施诈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该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同时,根据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据此,鹿寨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元,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鹿寨法院 唐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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