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中级法院调结一起高龄老人离婚案
近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结一起高龄老人因对共有房屋占有份额持不同意见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案。通过耐心倾听意见,细心讲解法律,诚心开展调解,吴媚媚法官不仅让两位年近九旬的花甲老人重归于好,还化解了引起家庭矛盾的导火索——房产份额问题,使双方家人尽弃前嫌,再续和睦。
桂某与其原配薛某从1982年起租住了单位(柳铁)分配的房屋至1988年薛某去世。后桂某与王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各有子女,婚后一直共同居住在原单位分配房内。1994年单位实施房改,桂某交付了购房款、购房定金、补齐成本价,获得了居住住宅的有限产权。两年前桂某在遗嘱中写到“房产是自己与王某结婚之前购买的,属于个人财产,王某可以居住,但该房产仍然属于桂家所有,王家应无异议。”王某则认为该房产是双方再婚后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桂、王两家人为此产生不快,后又因一些生活琐事而互相指责,双方家人矛盾不断升级,王某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确认其享有房屋一半产权。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判决不予离婚。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仍旧要求确认房屋的产权归属。
在上诉期间,承办法官吴媚媚认真阅读案卷,审查证据,还多次联系老人各自的儿女,了解矛盾产生的前因后果,为调解工作积极准备。考虑到老人已年近九旬且行动不便,承办法官吴媚媚带着书记员曾庆斌顶着烈日亲自到老人家中进行谈话和调解。观察到两位老人还生活在一起,还相互关心,且墙上还挂这两位老人多年来的合影,吴媚媚认为两人感情并未真正破裂,存在调解和好的基础,只是老人各自的儿女对房屋产权份额问题一直耿耿于怀,因此能否妥善处理矛盾的关键在于做好儿女的工作。找到这一切入点,吴媚媚法官便对调解的成功有了一定的把握,在短暂地进行事实调查之后明确二位老人实际并不愿意离婚后,直截了当地指出解决双方矛盾的关键在于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正确认识和确定。随后,便就我国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分割等法律规定向两位老人各自的子女做了解释,并结合本案的实际,端正了双方子女的思想认识,将双方儿女的心理距离逐渐拉近。首先着重结合本案实际向桂某及其儿子讲解法律后使其充分认识到“因在购买房屋的有限产权时,王某的工龄福利已经计算在内,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基本前提,并适时地指出两位老人已经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两人互相扶持,互相照顾,到头来王某在家中却无一席之地,于法于理都不合。接着又向王某的女儿分析道理,老人既然不愿意离婚,做儿女的就不必计较谁得谁失,所谓“少年夫妻老来伴”,如果将老人强行分开,可能生活上各自都有儿女照顾,但是心里面仍旧是孤独的,儿女们应当多体谅父母,多为父母考虑,老人安享晚年才最重要。经过耐心、细心和诚心地调解,老人最终达成协议同意不离婚,并且确认了王某对房屋的一半产权。为了确保老人安度晚年,防止家庭矛盾的再次发生,协议中还另外约定了在老人有生之年不得对房屋进行实体分割和产权登记变更。一段二十多年的婚姻终于得以挽救,双方的家人也终于握手言和。
本案的成功调解,是中院民一庭在审判实践中牢固树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和始终坚持“执法为民”司法理念的结果。正是有了这样的司法理念,该庭法官才能在案件审理中不断探索调解新思路、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和调解技巧。也正因为如此,承办人吴媚媚法官的工作才能得到当事人的信任、肯定和支持。
(市中院 黄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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