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法院首次对诉讼外调解协议
进行司法确认
4月26日,鹿寨县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依法确认了鹿寨县交警大队作出的第A0401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这是最高法2011年3月30日起施行《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来,我市法院首例对第三方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案件。
2010年12月1日,柳州市恒达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恒达巴士公司”)职工徐军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柳州市柳东大道坪龙屯路段时与行人郑红云、郑佳丽发生碰撞,造成郑红云、郑佳丽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鹿寨县交警认定徐军、郑红云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郑佳丽在此事故中无责任。2011年4月18日,在鹿寨法院驻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调解室的组织下,郑红云、郑佳丽与恒达巴士公司对事故赔偿达成调解协议。4月26日,恒达巴士公司向鹿寨法院提交了“请求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申请书”,法院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了依法审查,并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了该调解协议的合法性。
通过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利于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途径化解矛盾纠纷,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有效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和健全。
(鹿寨县法院 张舒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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