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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审结三件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
2011-05-10 08:53:00      社会法制委编辑

 

市中院审结三件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

 

   425日下午,市中院对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网尚公司)诉被告分别为柳州市今生缘网吧、柳州市神话网吧、柳州市传奇网吧的三件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网尚公司的诉讼请求。这也是我市法院审理的首批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

   网尚公司以今生缘网吧、传奇网吧侵犯其合法享有《江山美人》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神话网吧侵犯其合法享有电视剧《败犬女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家网吧停止对网尚公司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分别赔偿损失5万元、支付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00元及承担诉讼费用。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网尚公司经过授权享有影视作品《江山美人》和电视剧《败犬之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得到授权可以依法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但网尚公司用以证明网吧存在侵权事实的公证书存在公证实物与公证书记载内容相互矛盾的情形,公证处又无法作出合理说明,公证书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因此,法院对网尚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不予采信。网尚公司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对网吧存在侵权事实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为此,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网尚公司的诉讼请求。

负责承办该案件的民三庭法官认为,在“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对此三件著作权纠纷案件进行判决有特殊意义。首先,通过把握司法导向和利益平衡,促进信息传播和规范传播秩序,在积极支持当事人依法维权的同时,也注意防止滥用权利情形的发生。其次,规范当事人取证,规范公证证据的制作和应用,增强当事人依法取证、依法维权的意识。第三,提醒网吧经营业主规范经营行为,树立知识产权意识,从有经营资质的影视作品提供者合法取得,避免发生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第四,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沟通,发挥好他们的作用,采取各种措施引导网吧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以减少诉讼,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市中院  周琳、丁立波、马本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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