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两级法院运用刑罚手段解决执行难
柳州市两级法院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有效途径,运用刑罚手段加大对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打击力度,有效缓解“执行难”问题。从2009年底至今,柳州市两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以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并作出有罪判决的案件共12件,涉及标的500余万元,这些案件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2011年4月21日,鹿寨县法院对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私自变卖被法院查封的生猪,得款后未交到法院履行义务而私自挪作他用的被告人罗团金进行公开宣判,以罗团金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该案在宣判前,被告人通过家属主动履行了民事判决中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在案件的开庭过程中,该院组织了部分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旁听庭审。该案件判决后,对部分被执行人产生了威慑作用,表示愿意主动履行债务。这是柳州市两级法院运用刑罚手段解决执行难的一个典型案例。
按照区高院的统一部署,全区法院将开展为期一年的“反规避执行专项行动”。柳州中院将以此为契机,不断总结经验,强化执行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刑事惩戒在破解执行难中所起的威慑作用,维护判决严肃性和司法权威性。
(市中院 韦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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