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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我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将有法可依
2011-05-06 11:17:00      社会法制委编辑

51日起,我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将有法可依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刑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今年51日起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最亮点的是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使得“社区矫正”第一次正式出现在刑法文本中,从法律意义上确立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这标志着社区矫正制度正式上升为法律层面,是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建立的重大标志。社会矫正入法为我市做好社会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当前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这一要求提供了动力,必将助推我市社会管理创新,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此之前,我市已于20104月正式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下,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项工作均走在全区前列。截止今年3月份,全市10个县区、102个乡镇(街道)已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累计接收275人,目前在册240人,其中管制12人,缓刑111人,假释88人,暂予监外执行15人,剥夺政治权利14人。累计解除矫正35人,无一人重新犯罪。

尽管从总体情况来看,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进展较为顺利,管理和教育稳步实施,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承认,社区矫正毕竟是一项全新的事物,处于试行阶段的社区矫正,是在没有法律专门规定、没有专业工作人员、没有成熟运作模式的背景下,靠“摸着石头过河”小心翼翼的实践着。目前,我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司法部2004年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2009年“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的意见》,除此之外,还有《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工作规定(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而这些都只是一般的规范性文件,只能作为弥补社区矫正立法缺失的权宜之计,其效力难以得到认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造成了实际工作中诸多困难和问题。

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无疑在社区矫正立法上迈出了一大步,它让已经开展的社会矫正试点工作正式有法可依,也为我市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结合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施行,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在全区开展“平安广西·法律保障在行动”的部署和要求,今年我市将积极开展“社区矫正推进年”活动,以“五落实”( 机构落实、人员落实、制度落实、经费落实、工作落实)为抓手,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县区、各乡镇街道都要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建立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依靠科技化、信息化管理手段,不断提高矫正、管理、帮扶水平。通过努力,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市各县(区)和各乡镇(街道)的覆盖面达到100%,确保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低于0.5%

市司法局 刘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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