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宣判
4月21日,鹿寨县人民法院对本院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罗团金拘役四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罗团金(男,42岁)系广西鹿寨县平山镇中村村人。被告人罗团金与罗德锋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鹿寨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决确定被告人罗团金支付罗德锋饲料款77475元。判决生效后,罗德锋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3月10日,鹿寨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罗团金在家饲养的生猪100多头。2010年5月份被告人罗团金私自变卖被法院查封的生猪给郑新远、龙培洋等人,获款后未将卖猪所得款项交到法院履行义务而私自挪作他用。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1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
另查明,被告人罗团金因私自变卖被法院查封的财产而被司法拘留15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团金的家属代其支付了饲料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81250.50元存于鹿寨法院执行款专户,罗德锋出具谅解书希望法院对罗团金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团金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团金归案后自愿认罪,且其亲属主动代其交纳了执行款,可视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
(鹿寨县法院 屈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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