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务员考试泄密案两被告人在柳被判刑
2011年3月22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原广西柳城监狱管教民警刘俊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原广西柳城监狱试用期民警周进明有期徒刑二年,并没收其违法所得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广西公务员录用考试前,被告人刘俊杰(男,25岁)应同事周进明的请托,有偿为其获取2010年广西公务员录用考试试题及答案。在得知王玲有考试试题及答案后,刘俊杰于2010年1月15日19时许从王玲电脑中复制了2010年广西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题及答案、《申论》试题共50多张图片。之后,刘俊杰分别将试题及答案复制到其女友农逢娟(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周进明的电脑中。同年1月17日,刘俊杰将购买试题及答案的费用3千元人民币交给王玲。返回柳城监狱后,收到了周进明购买试题及答案的费用1万元人民币。
2010年1月15日,被告人周进明(男,29岁)通过QQ聊天方式,从同学黄俊贵(另案处理)处获得2010年公务员考试《行政能力测试》题目和答案及《申论》的题目。周进明将上述试题及答案打印一式二份,分别交给姚家婷以及参加2010年公务员考试的女友罗佳妮,并通过其父以发传真的方式将《行政能力测验》答案和《申论》题目传送给考生李景怀。同日20时许,周进明获得刘俊杰复制到其电脑中的试题及答案后,再次送给姚家婷、罗佳妮。2010年1月16日零时,周进明还通过QQ邮件方式,将《申论》的试题发送到考生李景怀的电子邮箱内。2Ol0年1月16日广西公务员考试后,周进明收取了姚家婷付给的人民币3万元;通过其父收取了李景怀付给的人民币2万元。同时,周进明让其弟周进辽(另案处理)将2万元用于支付其所应给黄俊贵的购题款,自己另将现金1万元人民币付给刘俊杰。
2010年4月20日、6月1日,被告人周进明、刘俊杰分别被抓获归案。两被告人均在归案后供出当时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进明、刘俊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向他人泄露国家公务员考试试题及答案,造成机密级国家秘密泄露,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成立。被告人周进明、刘俊杰均在归案后供出当时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且其自愿认罪,退出所获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城中区法院 韦淇宁、刘利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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