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组织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2011年3月25日上午,鹿寨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被告人莫永太、曹谋喜、陆国明等人涉嫌组织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
2010年8月28日,莫永太(男,家住鹿寨县雒容镇半塘村石盆屯)、曹谋喜(男,家住鹿寨县雒容镇荣庆路)、陆国明(男,家住鹿寨县鹿寨镇窑上村甫里屯)因涉嫌组织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7日经鹿寨县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19日由鹿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3月5日,鹿寨县检察院以莫永太等3人犯组织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鹿寨县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鹿寨县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份,被告人莫永太、曹谋喜、陆国明伙同他人合谋后,决定于2010年在被告人陆国明家举行5次邪教聚会。至2010年7月底止已先后组织柳州、桂林、玉林、南宁、河池等地的“信徒”举行4次聚会,每次聚会人员约30人。2010年8月24日,被告人莫永太、曹谋喜、陆国明伙同蔡起初(另案处理)等人组织福建省、浙江省、柳州、桂林、玉林、南宁等地“信徒”共79人聚集在陆国明家进行邪教活动,后于8月27日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永太、曹谋喜、陆国明目无法纪,组织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涉嫌组织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鹿寨县法院对该案高度重视,组织精干审判力量进行审理,开庭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并认真做好开庭审理的安全保卫工作,在开庭过程中认真审查了相关证据并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因准备充分、措施得当,审理过程进展顺利,鹿寨县法院将于近期进行宣判。
(鹿寨县法院 覃永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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