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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一艾滋病患者犯传播性病罪被判刑
2011-03-13 13:19:00      柳南区法院 杨 卉

 

     228日,柳南区法院一审以传播性病罪对患有艾滋病的被告人蒙某作出判决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3000元。此案是柳州市法院系统首次以传播性病罪罪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被告人蒙某(女,37岁),家住柳州市柳北区石碑坪镇古木桥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蒙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于2010517日,仍收取谭某给予的50元人民币,与其在柳州市谷埠街大同巷宾嘉旅社205号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当日230分许,公安机关在该旅社房内将被告人蒙某及谭某查获。同日,蒙某因卖淫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528日,被告人蒙某因卖淫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收容教育六个月。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于201063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逮捕。柳南区检察院以被告人蒙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112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柳南法院未公开开庭审理。

柳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其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某犯传播性病罪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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