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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与你息息相关
2010-03-29 17:33:00   龙城普法网  

   请听律师就市民提出的侵权问题进行相关解读

  20091226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71日起实施。有关专家认为,这部法律的通过意味着中国向形成民法典又迈进重要一步。因为这是继《物权法》之后,《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也引起了市民们对其的关注,因为其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本期《龙城普法》将根据市民们提出的侵权问题请相关律师结合《侵权责任法》进行解读。

  【问题一】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在一所小学工作的蒙老师好像松了一口气地说:“《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蒙老师的理解是,这样是不是可以讲,只要学校无过错就不会承担责任?那以后学校可以带学生开展春游活动了,把责任界定清楚,学校就不会因为是“组织者”,而怕承担责任而不作为。

  市广正大律师事务所的黄言茂律师解释,按《侵权责任法》,教育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的举证义务有不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教育机构只有在证明了自己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才不承担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则推定其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但对于带学生去校外活动,如春游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学生的伤亡,其责任则由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一方承担,学校仅承担过错补充责任,即被侵权人一方要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的,学校才承担补充的责任。

  【问题二】两法适用只能任选其一

  记者从某大型空调企业处获悉,该企业与我市一家仓储公司签约租用其仓库作为货物存放处。一天,由于第三方的原因,一把大火烧毁了存放在此处空调的大部分,空调企业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空调企业可选择追究仓储公司的违约责任以获赔偿或选择追究第三方的侵权责任以获赔偿;仓储方认为:由于并非是仓储方有导致空调受损的违约行为,因此仓储方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空调企业只能追究第三方的侵权责任。到底哪一方的观点符合法律的规定呢?

  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王跃辉律师认为:空调企业只能追究第三方的侵权责任。因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形下的责任形式追究选择权享有之前提仅限于合同一方当事人之违约行为导致相对方受到损害这一情况,而空调企业受损之原因既然并非系仓储方的违约行为导致,那么空调企业应当只能要求侵权的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符合新近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

  王跃辉律师认为,《侵权责任法》是将原分散于《民法通则》《物权法》等多部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侵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责任的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进行了全面、系统、有序的归集、提炼、细致和深化,将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并举,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护作出了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的规定,对于侵权责任纠纷之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但是,《侵权责任法》有些条款之规定还有待相应的司法解释出台才能有助于《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否则难免在司法实践中发生适用法律的争执。例如,《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的“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选择就存在适用不明之潜在冲突。对此王跃辉律师认为,应当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合同当事人无过错的,损害后果系第三方侵权造成的,应当由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这也是符合合约法律和侵权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的,也是与我国法律的现有规定一致的。

  【问题三】劝酒致醉被劝酒者出事算侵权

  柳州新闻网网友“叮噹”在龙城论坛发帖说:酒桌上劝酒,后来被劝酒人在回家途中因酒驾出了交通事故,这样算侵权咩?不算侵权的话干吗要劝酒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朋友聚会谁还敢劝酒啊,喝酒多没得意思啊!

  黄言茂律师认为,此类案件属一般侵权,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原则。法理分析如下:劝酒者明知被劝人已不胜酒力不想喝了还劝,主观上肯定是有过错的。另外,明知被劝人已被自己劝而多喝了几杯,仍然让其醉酒地开车回家也是有过错的,劝酒者当然就是侵权人,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问题四】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不须“连坐”

  柳州新闻网网友“童言”在龙城论坛发表了自己对《侵权责任法》中规定“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的看法——岂有此理,如果是天上掉下来的,那全国人民都要“连坐”了。查不出就是无头案,自认倒霉,自己负责!

  对于该网友“自认倒霉”的说法,黄言茂律师并不赞同。因为《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比如,一个路人经过你家的楼下,突然一个花盆掉下砸对了路人,受伤的路人在不能确定是哪家的花盆掉下使他受伤的前提下,可以追究该楼人的侵权责任,但如果你能证明你家不会有花盆掉下,如花盆在封闭式阳台内,或者你家根本没有种花,那么你就不会承担“连坐”责任。

  【问题五】踩狗屎跌伤不适用环境污染责任

  柳州新闻网网友“冬至”在龙城论坛发帖反映,其邻居的大型宠物狗经常在自己院子的门前拉屎尿,有一次老人起得早,扫狗屎的时候踩对滑倒被跌伤了。该网友认为,这应该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追究狗主人的侵权责任。

  针对“冬至”网友提出来的问题。记者采访黄言茂律师。黄律师看了该帖子后,认为此伤害不适用“环境污染责任”。因为“环境污染责任”指排放物引起环境质量发生不良变化,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存该负的责任。比如说,狗屎排放引发了该地环境恶臭,无法进行正常的生活,即适用该条款。但该网友可追究狗主人一般的侵权责任,因为对方所养的狗为无证,且对自己所养的狗管理不善容许狗去别家门前排泄,致使人踩中滑倒而受到了伤害,狗的主人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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