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柳州市检察院认真研究未成年人犯罪规律,积极探索全新办案思维和模式,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一、 率先而行,争创全区未检工作典范
(一)在全区率先制定并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目的是为限制未成年人犯罪及相关记录公开,消除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不良影响,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挽救的司法理念。柳城县院以新刑诉法实施为契机,在全区率先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办法(试行)》。2013年3月份,柳城县院在办理叶某等人涉嫌抢劫罪中,对三名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该案成为全区首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案件。
(二) 办理全区首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附条件不起诉的目的是给犯轻罪的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执行刑罚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柳南院在办理廖某、周某共同盗窃案中,在综合考量涉案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再次犯罪可能性和帮教考察条件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该案是新刑诉法实施后全区首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二、转变理念,推行全新办案模式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为切实做好未检工作,我们积
极转变工作理念,摒弃旧有的办案方式,本着求实创新的态度,推行全新的未检办案模式。
一是实现办案机构专门化。柳州市检察院于2012年12月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公室,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对基层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业务指导,落实捕、诉、监(法律监督)、防(犯罪预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在市院的统一部署协调下,全市各基层院相继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组,实现未检工作的专人化、专门化、专业化。
二是建立健全新制度新机制。比人更靠得住的是制度。制度创新是工作持续进步的动力,也是取得突破的关键所在。我们结合未成年人具有人格发育不成熟、可塑性强的特点,落实并推行一系列新制度新机制。首先是引入社会调查制度。社会调查制度是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真实年龄、成长经历、抚养环境、家庭背景、现实表现等情况进行复核和补充,将所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逮捕与否、起诉与否的重要参考依据。其次是建立回访制度。2013年7月,鱼峰院干警到南宁未成年人管教所开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帮教回访工作,以面对面的交谈形式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跟踪帮教、回访,制作档案和帮教措施,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早日回归社会,进一步尊崇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再次是引入心理评估测试等风险评估制度。心理评估测试主要是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给予评估,其评估结果作为风险大小的参考值。李某等8名在校学生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中,柳北院在风险评估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李某等人在考察期限内均每月向承办检察人员作出书面或者口头汇报,以努力学习、踏实工作的实际行动来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现在,李某等8人均已经到五菱公司实习并有机会毕业后直接留在该公司工作,该案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整合资源,实现预防犯罪综合治理
案多人少矛盾不断凸显是当前刑事检察工作的整体形势,教育、感化、挽救是未检工作的总体方针。新形势下做好未检工作是一项负责而艰巨的任务,仅凭检察机关一己之力尤显单薄。为此,我们整合资源,加强与辖区内相关单位(公安、法院、司法局、民政局、团委、妇联、关工委、社区等)共建,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主导,以“一案三措施”(即每案一份未成年人悔改书、一份父母帮教措施、一份办案人帮教计划)为具体内容,多渠道维权机制为保障的挽救体系,将未检工作落实到积极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目的上。该项工作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是向家庭延伸,构筑第一道防线。对于不予批准逮捕、不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涉案未成年人及被缓刑或改造刑满回归社会未成年人,适时回访考察,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预防重新犯罪。
二是向学校延伸,构筑第二道防线。加强与教育局、学校等的联系,相互沟通,对于在校生涉嫌犯罪的情况向相关部门通报,并加强参与辖区内学校的综合治理,配合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和预防工作。同时,组织学生观看庭审、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观看警示教育宣传片等,以切实提高在校学生预防犯罪的意识。
三是向社会延伸,构筑第三道防线。新形势下未检工作做好该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大胆创新,通过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拉开了各友邻单位共同参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的序幕。如柳北院与法院、公安局、司法局以及柳州市律师协会共建“全程化法律援助”机制及“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牵头启动柳北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联系会议制度,为辖区内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搭建了沟通平台,建立了一支由团委干部、退休教师、社区工作人员以及人们监督员等12人组成的合适成年人队伍,促进未检工作继续健康发展。
(市院公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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