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检注册工作于4月底顺利完成。今年,我市共有42家基层法律服务所和226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了年检注册,12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停执业。42家基层法律服务所中,县区直属所10家,街道所7家,乡镇所25家;按辖区及性质划分,城区14家,全部脱钩改制为合伙所,六县29家,有4家脱钩改制为合伙所,其余25家为非事业法人体制;226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城区85人,六县141人。
多年来,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县城律师稀缺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其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的社会两难问题。这一特殊群体在民事领域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努力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有力地维护了基层社会的稳定,为我市和谐社会、新农村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58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一样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这是我国立法机关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依据。这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积极性,防止不具有诉讼代理人资格的公民干扰诉讼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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