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建立监狱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衔接制度
日前,市司法局转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做好监狱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工作衔接配合的通知》,明确了监狱要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工作衔接配合,依法依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对象不漏管、脱管,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通知》明确规定了监狱的职责:
一是告知义务。监狱在三类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出狱前告知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管理教育,责令其签订《社区矫正保证书》,并告知其在七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以及不按时报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是移交罪犯和法律文书。监狱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将其移交给居住地公安机关,并同时通知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现场移交罪犯和相关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包括刑事判决书、社区矫正保证书等八类。
三是遵守时效。对于裁定假释的罪犯,监狱应当核实罪犯户籍所在地,并在释放罪犯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通知》还规定,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应奖监狱改造与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职责的情况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内容。
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柳州市自2010年5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全市累计接收331人,目前在册矫正对象281人,累计解除矫正49人,无一人重新犯罪。
市司法局 潘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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