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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中院积极推进减刑假释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2011-08-16 11:15:00      社会法制委编辑

柳州中院积极推进减刑假释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20111-7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共审理减刑假释案件4713/人,其中减刑4643/人,假释70/人。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共68/人,其中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案件共43/人,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案件开庭率达100%;故意伤害等其他重刑案件减刑假释开庭25/人。2011年来,在主管院长的指导与带领下,市中院审监庭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对策,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

一、与时俱进,业务学习不断加强。20112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通过,结合减刑假释法律规定的新变化,审监庭全庭干警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庭务会形式探讨死刑缓期执行及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假释的新规定,深刻领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同时,通过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把握新旧法律适用尺度,指导减刑假释审理工作全面开展。另,20116月,黄建朝副庭长参加了由区高院、区司法厅等部门组织的对山东、福建两省减刑假释工作的学习考察,并将两省减刑假释工作先进经验与全庭人员共同学习与分享。通过学习借鉴,市中院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努力推进减刑假释工作更进一步开展。

二、领导重视,减刑假释开庭审理工作稳步推进。针对驻柳刑罚执行机关客观条件不一,法庭布置不尽一致的情况,市中院落实开庭场所,并为各监狱及看守所统一购置了国徽、法标、法槌,统一规范庭审布置。为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庭领导高度重视,积极带头办案,参加开庭审理。由一名干警专门负责减刑假释日常管理工作外,每个合议庭都由庭长或副庭长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工作。通过巡回审判、就地审理,并组织服刑人员到庭旁听,增强减刑假释审理工作的公开化与透明化,促进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工作开展。20111-7月,实现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案件开庭率100%

三、积极协调,均衡减刑假释收结案数量。市中院每年审理驻柳6个监狱、9个看守所近8000件减刑假释案件,不仅要进行大量的书面审理,还要有条件的开展开庭审理工作,工作量大,任务繁重。针对减刑假释收结案不均衡的情况,审监庭主动与各监狱机关沟通协调,兼顾各方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监狱机关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时间,改以往“6个监狱按季度集中在一个月内统一报请”为“按季度每个月由2个监狱分别报请”减刑假释案件,并从2011年第三季度开始实行,以分散减刑假释收案,均衡减刑假释案件收结案数量。

四、统一标准,规范减刑假释文书制作。减刑假释裁定书同刑事一审、二审裁判文书一样,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2011年来,审监庭审判人员不断重视减刑假释文书制作,根据司法文书制作的最新规定,从实体法与程序法引用、法律条款引述、刑期计算等方面统一标准,努力提高减刑假释案件文书制作水平。同时,对于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刑假释条件而不予减刑假释的罪犯,制作“决定书”写明不予批准的理由,送达刑罚执行机关并附卷,同时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退回刑罚执行机关,改变了过去不批准假释而不出任何文书就将报请材料直接退回监狱的“闷处理”方式,从程序上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

五、公示公开,增强减刑假释案件民主监督。公示公开是市中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一贯坚持的工作方式,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一律在监区或看守所予以公示,罪犯有异议的,向刑罚执行机关反映并及时向市中院信息反馈,以保障服刑人员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2011年,市中院还积极与刑罚执行机关沟通协调,建立意见交换机制。对经审查拟不予减刑假释的罪犯,主动与刑罚执行机关交换意见,说明原因。刑罚执行机关有异议的,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同意刑罚执行机关意见;异议不成立的,则不予批准减刑假释。经意见交换后,对确定不予减刑假释的罪犯在监区或看守所进行公示,增强减刑假释案件民主监督,确保案件质量。

六、积极探索,创新减刑假释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关“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的规定,市中院审监庭在审理减刑假释工作中更加强化对拟假释罪犯的风险评估,注重审查拟假释罪犯假释后所在派出所或社区、村民委员会的意见,以加强对假释罪犯的风险防范,避免假释罪犯在“再社会化”过程中重新犯罪,确保刑罚执行改造教育功能的实现与社会和谐稳定。另外,市中院在今后的工作中还将进行人民陪审员参加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有益探索,既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益,也有助于司法公开,增强司法民主化程度。

                  (市中院 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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