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在该院的司法实践当中,首次依据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对被告人施行“社区矫正”制度,为这一全新司法制度的实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家住柳州市柳南区东苑社区的被告人肖某,因2010年9月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柳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期间,肖某积极对被害方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最终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肖犯交通肇事罪成立,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柳南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积极与被告人肖某所在的东苑社区协调沟通,指导该社区落实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的相关条件。东苑社区则向法院出具证明表示愿意对肖文江进行“社区矫正”。肖某本人也表示愿意接受社区的矫正和帮助,争取尽快回归社会、回报社会。
虽然“社区矫正”制度是法律新设置的司法制度,在司法实践当中进行操作,一切要从零开始,一步一步进行探索。但柳南法院已经迈出了第一步,并有信心以“社区矫正”制度为依托,把缓刑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越做越好,切实降低辖区内的犯罪率。
(柳南法院 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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