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市司法局联合
建立六项民事行政案件诉讼监督协作机制
为更好地发挥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和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工作职能作用,拓展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申诉救济渠道,提高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服务工作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日前,柳州市检察院、柳州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民事行政案件诉讼监督协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六项民事行政案件诉讼监督协作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法律服务、法律监督和法律保障工作。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两部门相关领导及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律师协会相关负责人和受聘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咨询员的律师组成。主要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行政案件和在开展民事行政案件诉讼监督协作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
二是建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咨询员制度和民事行政检察联络员制度。以市检察院为主体,聘请部分律师担任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咨询员;以各基层检察院为主体,建立民事行政检察联络员制度。
三是建立引导申诉及代理申诉机制。对符合申诉条件的民事、行政案件,律师事务所、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法律援助机构可引导当事人向符合条件的检察机关申诉。
四是建立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联系及研讨机制。检察机关在对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进行讨论时,可以邀请受聘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咨询员的律师和其他机关律师列席,受邀律师可以对案件处理发表意见,供检察机关决策时参考。
五是建立息诉维稳机制。检察院将办案中发现的典型案件、缠访缠诉、群体申诉等信息及时通报市司法局,便于市司法局及时掌握本地区矛盾排查和工作重点。市司法局职能部分将区内矛盾纠纷热点、人民调解动态信息及时通报检察院,便于检察机关提前掌握容易引发申诉的案件信息,以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工作。
六是建立司法协助机制。司法局充分发挥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律师和法律援助联系基层、服务群众等方面的优势,协助检察机关做好业务宣传。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中发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与司法局联系,让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检察院要组织民事行政检察联络员培训,提高素质能力。